一审诉讼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认定房屋认购单有效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合同法律师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荣丰公司在尚未取得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解春生签订的认购单的效力问题。双方经过协商所签订的认购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认购单具备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双方明确该认购单具有法律效力。荣丰公司在尚未领取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房屋条件。但在本案一审诉讼前,荣丰公司已领取了上述许可证,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知解春生签订合同。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整个缔约过程看,认购单是先于预售的一个阶段,认购单在性质上属于预约,是对将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虽然该解释针对的仅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应理解为包括认购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任何种类的以购房为意思表示的协议,认购单理应包括在内。鉴于荣丰公司在一审诉讼前补办了预售手续,应当认定荣丰公司与解春生签订的认购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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