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处伤残的计算过程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08年6月18日21时许,礼潭高速公路一路段因交通管制,车辆依次排队等候通行。当日21时10分,易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该路段时,与停在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轿车追尾相撞,致使该车乘客吴某受伤。
同年6月29日,湖南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礼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驾驶的货车严重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0月23日,株洲湘东司法鉴定所受交警部门的委托,对吴某的伤残及后期治疗作出第201号司法鉴定,结论为脑损伤,属六级伤残,脾切除为八级伤残,肋骨骨折为九级伤残,综合伤残等级为六级。
之后,双方为伤残赔偿金的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原告吴某认为应按各个伤残级别的赔偿额累计相加,被告易某则认为,应按几个伤残级别中最高的伤残等级即六级来确定。为此,原告吴某诉至法院。(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实际赔偿额应依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执行,即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本案中,原告吴某不负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今年31岁,属于城镇户口,可以适用2008年度江西省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66元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案情,可以确定,伤残赔偿总额=12866元/年×20年=257320元,赔偿责任系数=100%(被告负全责),吴某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50%,其余2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八级、九级确定分别按3%、2%计算。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吴某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伤残赔偿总额12866元×20年×赔偿责任系数100%×(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3%+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146672.4元。故被告易某应赔偿原告吴某伤残赔偿金146672.4元。(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法官杨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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