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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姻律师指导如何收集财产分割证据

发布日期:2014-07-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成功代理女方获取房屋全部产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的房屋分割纠纷,女方苦于无法与男方进行沟通,最终无奈选择诉讼解决,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一审调解结案。
    
婚内唯一一套夫妻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男方协助女方变更银行贷款手续
    本案诉讼费全部由男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大量的事实与证据,利用优势的诉讼技巧与庭审辩论方式赢得了有利的结果,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给予当事人切实可行的调解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诉讼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雨铁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5年生,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A与B名下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产权(房产权证号:宁房权证雨转字第,丘权号:)归A一人所有;
    二、B协助A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佛说,生命中的许多东西是可遇不可求,刻意强求的得不到,而不曾被期待的往往会不期而至。因此,要拥有一颗安闲自在的心,一切随缘,顺其自然,不怨怒,不躁进,不过度,不强求,不悲观,不刻板,不慌乱,不忘形,不以物喜,不以己悲 【南京市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成功讨回婚前车辆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女双方离婚纠纷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的一起财产纠纷,依照最高院案由基本规定被定性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我方不服,经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3个月不到时间,诉讼在二审调解结案。
    对方当场将我方的婚前车辆财产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楼下交付于我方【验车无损】
    我方支付对方3万元费用。
    至此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我方提供了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因此无法作为定案的证据,二审中双方也多次诉讼,心态疲劳,最终庄荣华律师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在庭后又补充了相关证件材料和庭后分析意见,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之下成功调解结案,女方的上诉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90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上诉人A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 0 1 3年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婚礼。2 0 1 3年6月2 5日,B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与A离婚,并返还彩礼7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 0 1 3年8月2 6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 2013)六程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2 0.13年2月1 3日,B给付A  3万元用于购车,但未明确约定该款性质。2 0 1 3年2月1 8日,A购买苏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
    2 0 1 3年9月1 7日,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A返还其婚前个人财产5 7 0 7 6元,其中:为A购买现代牌轿车支付3万元;2 0 1 3年2月份,B父亲给B一张卡,A用此卡刷了1 6 0 7 6元用于购买项链、手链和戒指;结婚当天B父亲又赠与给B1 1 0 0 0元现金,此款现在A处。原审法院于2 0 1 3年1 1月2 1日作出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给原告B3万元;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B于2 0 1 4年1周2 9日前将北京现代牌轿车交给A(已交付),A收到该车后一日内一次性给付B3 0 0 0 0元(已给付);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 2 2 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B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 5 0元,减半收取2 7 5元,由A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8日

    我们常质问别人为何不了解我,为何不接受我。一切,都是因为太重视我,变成我执、自我中心,眼里只有自己,容不下别人。自我中心让我们变得紧张,情绪化,失去享受和分享生命的机会。要学会改变,还原我们的心胸。生命的目的,不为成就自己,而是学习放下
               离婚转移隐匿巨额财产案——二审
         【南京市中院离婚财产分割案】
          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名下的存款、股票、公司资产以及多处房产,为此双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经过鼓楼区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认定一审判决中未将对方所有转移隐匿财产全部认定,而仅仅是对其中极其有限的几笔做出认定并予以分割,同时在分割的过程中,鼓楼法院也没有因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而责罚其少分,我方当事人粗略统计一审未认定的数额约有1000多万元,故委托南京资深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案件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二审期间,庄律师代理上诉人起草了近20页的上诉状,针对一审判决错误之处予以严厉的分析,同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庄律师也协助二审法庭责令对方将所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去向与用途一一说明【在一审中对方拒绝就一切转移隐匿财产的细节部分作出回答】
    通过二审对方对于转移财产的说明得知,对方始终坚持其财产均投入其公司账户用于营运,同时其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产生深度的经济混同,因此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账户的财产其实是公司的资产,并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至此,庄荣华律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公司账户所有银行流水清单予以核实,最终发现对方所说的所有理由均系编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在公司账户曝光的情况下,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借口与说辞自然不攻自破。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二审中发现有新的财产,一审未就财产部分查实清楚,发回重审,这例判决不仅为转移隐匿财产的认定做出了表率,同时也反应出优秀专职离婚律师能够在一审不利的情况,在二审中流转颓势,争取胜利的机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二审中,A向法院申请调查B银行帐户,B亦向法院申请调查A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经本院初步调查,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房产、公司股权】
  省检察院抗诉-市中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再次获取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本案系标准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后,因原告对离婚协议不满意,故诉讼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并分割遗漏分割的公司股权。被告为男方,接到法院通知后,通过多方比较咨询后,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
    本案在2011年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庄荣华律师代理被告成功胜诉。后对方不服提出上诉,庄荣华律师再次代理二审,通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仍然采纳庄荣华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女方仍然不服多次申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决定立案开庭审理此案,委托人再次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通过高院开庭审理后并未发现本案由何不当之处,女方见此情形又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在2013年初,江苏省检察院正式受理女方的请求,同时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意见。江苏省高院于2013年指定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再审程序。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评判了本案的综合案情以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案件结果:
     2013年下旬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另行组成了合议庭,两次开庭组织双方质证、辩论,完成了所有一审法律程序,经过合议庭基本评议后呈报鼓楼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最终鼓楼法院做出裁判,全面驳回对方的起诉,由此我方获取全面彻底的胜利。

律师点评:
    本案几乎历经了民事案件的所有的法律程序,连检察院都以抗诉形式介入了此案。
    庄荣华律师熟悉案情,精通各类离婚引申的法律纠纷,多次高效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虽然原审程序有些许瑕疵最终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基本法律关系、事实认定、关键证据仍然没有收到根本的冲击,庄荣华律师适时的调整策略以适应不同诉讼程序的特别需求,最终在发回重审的程序中出色的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再次阻击了对方的不当诉讼。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附2011年鼓楼法院一审判决
//www.law088.com/info.asp?id=1401

附201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www.law088.com/info.asp?id=1402

附2013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被告:B,男,汉族,某公司员工,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C。
   第三人:D.
   第三人:E
   第三人:F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宁民再终字第号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庄荣华,第三人CDE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期案情【略】
   本院重审过程中,原告主张:原告系在被告的欺骗之下,为了缓解家庭矛盾,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且为了表示诚意将房产过户给了被告。双方离婚后的电话录音可以证实被告有欺诈行为,且当时原告带着未成年女儿,在南京没有住所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正常情况下不可以什么财产都不要而离婚。故请求法庭重新分割诉争房屋,并分割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在被告名下的公司股份。同时认为被告代他人持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被告辩称:1、双方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在2010年7月19日的婚内协议也载明了外遇者净身出户;2、原告在婚内写了一份书面声明,已经承诺自动放弃了婚内财产实体的权利;3、本案经过四次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是以上两个请求,原告认为被告是欺骗行为,而相关法律规定,欺骗行为签订的协议为可撤销协议,撤销期限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原告从2010年开始起诉,从未要求法院撤销民政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现直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和股权,已经丧失了权利。4,、关于股权,被告系代他人持股。
    第三人均称:被告婚后所持有的股份,系代第三人持股。2003年被告的单位内部股份只能职工购买,因被告没钱买,放弃了又觉得可惜,所以与第三人上来,由第三人出资购买,权益归第三人享有,并签订了协议,此后每年被告都会将股票分红结算给四名第三人,该股份系被告代为持有,原告对此是明知的,故不能将该部分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重新分割房屋的问题,原告并无新证据证明原一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原一审依据已有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应对被告在某公司的股份依法进行分割的问题,该股份包含婚前持有与婚后持有两部分,婚前部分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婚后持有部分,第三人对该股份主张权利并提交了四名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协、银行记录等,故本院对以被告名义代他人持股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被告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五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且签订协议时,公司尚是有限责任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效。原告认为该代持股行为不合法,系借贷关系,应按借贷关系处理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第一款,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0元,由原告负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9日

律师寄语:   
     放弃也是一种智慧,懂得放弃你才能寻获另一种释然的快乐。人生有时就是如此,不能背负着所有想要的东西走完人生全程。如果想要达成目标,就必须有所舍弃。把与内心无关的、纷乱的杂念和欲望舍弃,眼中只有你想要达成的目标,这样才容易成功。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
                离婚后房产分割案
          【栖霞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履行方式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一套房屋,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在离婚后双方无法就该财产分割方式以及分割比例、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1、双方均同意将该房屋以固定价格区间出售。
     2、我方当事人多分8万元房屋价款。
     3、若对方不诚信执行该调解方案,我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自2013年10月10日立案,11月14日结案,历史1个月左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 2013)栖霞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海南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1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 0 1 3年1 1月1 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在总价155万元-165万元区间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南京市栖霞区房屋;物业费、出售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解押所需的钱款均在总房价中支出,所剩净得价款由原、被告进行分割,其中原告A多分得8万元。
    二、在上述房价区间任意一方均有权要求出售房屋,若另一方不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要求出售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拍卖。
    三、双方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4日
                离婚多套房产分割案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多套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两套房屋共同房产,各自居住一套,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但面积和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皆不相同,为此双方难以为谁持有大房子以及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庄荣华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大房子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小面积房屋归女方所有。
     结合房屋面积、地域、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的差价,同时加上我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现金存款,我方共计支付对方45万差价,【分期履行】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庄荣华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6 8年日生,满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7 2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关于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 9 9 7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因未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1 2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 01 2年3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改善。2013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1 0 7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三、坐落于本市鼓楼区4 0 2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原告A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450000元,于2 0 1 3年9月1 8日支付1 0 0 0 0 0元、2 0 1 3年1 1月1 8日前支付1 5 0 0 0 0元、2 01 4年9月1 8日前支付1 0 0 0 0 0元,剩余1 0 0 0 0 0元于2 0 1 6年9月1 8日前付清,所付款项打入被告B南京银行帐户。如原告A有一期不按时付款,被告B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五、双方各人衣物及各人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用6 2 4 0元减半收取3 1 2 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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