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运营金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4-07-13 作者:程芝律师
出租车公司收取保证金的历史已经不短了,但是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
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中明确规定“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2006年5月,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
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
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中又进一步规定“对违反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规定,向司机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的,必须限期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要追究责任。”
另又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本律师认为,出租车公司收取的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等项费用,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和国办发[2004]81号等文件的违法行为,应全额退还给出租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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