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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女方能否要求男方进行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14    作者:程芝律师
李某与宋某认识两个月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同居半年女方意外怀孕,之后双方的同居生活开始了矛盾,李某要求结婚,宋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李某将孩子打掉。李某怀孕期间宋某开始同别女人交往,无奈之下,李某进行了人工流产,住院三天,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之后李某以宋某始乱终弃,导致其怀孕且不承担责任为由,要求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一万元。
未婚同居期间怀孕流产的,李某能否要求宋某进行赔偿?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程芝律师认为,李某与宋某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未婚同居,有违社会公德。同居期间李某怀孕,双方均有责任!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李某宋某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居期间李某怀孕,之后做了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按照公平原则,宋某应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可认定双方各负50%的责任。
最后,恋爱期间同居怀孕,在社会上较为普遍,但恋爱的同时,不能不计后果,尤其是女方,不要因一时的冲动给自已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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