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07-15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加大了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责任。具体表现在经济补偿金上,用人单位在下列18种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裁减人员的;
(15)固定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除外;
(1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你说的情况属于第二项,可以主张支付补偿金,前提是要解除合同,且你有单位的工资条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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