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关系中,双方能否约定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权利义务关系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pt;?gn??,8l, " >虽然劳务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劳动争议中的请求事项均可主张。换言之,双方的这一约定不能当然适用,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例如,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纠纷,这些纠纷在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即使双方有约定不能亦不能适用。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一直以来,该条规定均用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掌握。虽然该条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应加发出25%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务案件应当不适用本条规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
- 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后又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