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应参考遗产继承范围及亲属实际状况确定发放对象及分割比例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主要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其中第1条第4项规定:病故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第2条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由上述规定可见,计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死者去世前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而非死者自其单位实际领取的款项。
(二)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但死亡抚恤金具有救济、优抚死者亲属的原则,故确定发放比例时还应充分考虑各发放对象的客观情况,对于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一直共同生活的亲属应该多分。
二、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的现象,要想判断案件性质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用人单位是否为事业单位,若用人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即为劳动关系。其次,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事业编制;若劳动者属于在编事业人员,则双方之间的关系即为人事关系。最后,①是劳动报酬方面,人事关系中劳动报酬与行政级别相挂钩;而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只要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即可。②是隶属性方面,无论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单位与员工之间均形成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又存在质的区别,人事关系中更多体现的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更多体现出人身隶属性。③是关系的稳定性方面,人事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更具有稳定性。一般来说,人事关系的解除需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劳动关系的解除相对随意一些,且程序上也只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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