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1)享受工作保险遇待是工伤职工的法定利益
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纳费用的义务。用人单位只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无须对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承担支付责任,而由专门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则要对职工应当享有的工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责任是法定的。职工受伤只要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工伤待遇与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没有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需要对工伤职工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后者是指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
(2)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须前提
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另一种情况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此与进行行政程序工伤认定的不同后果是,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为该受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3)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具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关系状态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这样,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从而丧失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工伤职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和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就必然涉及到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查确认工伤的问题。一旦审查工伤属实,法院必然加以确认,并判决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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