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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引起的判断

发布日期:2014-07-16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伤害是否是“工作原因”引起的做出判断。
(一)受伤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相关
工作原因引起工伤的结果必须限定职工的受伤原因是因为“工作”引起的,要求这种原因是和职工受伤时从事的工作或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本案中刘某按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受调查,接受调查的过程是“工作”的过程,但是刘某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擅自往宾馆外跑,一边跑一边大喊:“我不想活了!”,导致其受伤则是“工作”以外的原因。
(二)工作原因和受伤(或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本案中刘某的受伤是因为种种原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即未经公安机关允许,擅自往宾馆外跑引起的,与其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这一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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