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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对方负担请求离婚,应否离婚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小李与小张于2001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6月,小李遭遇车祸,造成终身残疾,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小李致残后,小张竭尽所能,照料小李的生活起居,从没有一丝抱怨。小李看着身体一天天垮下去的小张,感到十分内疚。小李觉得自己成了小张的沉重包袱。自己不但生活不能自理,无法参加劳动,而且丧失了性生活能力,无法让小张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这样的婚姻关系再维系下去,实在对不起小张。经过慎重考虑后,小李向小张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小张坚决不同意。小李为妻子和孩子的将来着想,决心已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离婚诉讼并不是由于夫妻感情的破裂引起的,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使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系下去,迫使当事人不得不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利益,如一方患有精神病、无性行为能力或由于疾病、伤残等情况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等。夫妻感情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但却是婚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男方为了女方要求离婚,女方为了男方扛起生活的重担。双方均为对方考虑,说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应判处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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