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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之后造成损失 能否要求厂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4-07-17    作者:110网律师
车辆维修之后造成损失 能否要求厂家赔偿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11日,李毅与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签订《宇通重工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散装水泥半挂车一台,产品型号为YTZ9280GSN,单价16万元。根据购车人李毅要求,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李某开具购车发票一份。2009年4月8日,购车人李毅委托朱某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处办理散装水泥半挂车相关提车手续。2009年4月9日,朱某在宇通重工专用车交接单的签字捺印,并注明整机验收情况为:整机完整,一切正常。2009年4月10日,李某购买的散装水泥半挂车登记编号为陕B0446挂。
2011年7月27日,陈某驾驶陕B15208水泥罐车(挂陕B0446挂散装水泥半挂车)在行驶至洛川县高速公路上行线入口时,将车停在路边检查水泥罐时,因上料口拉手断裂,不慎从水泥罐上掉下来,后被过路司机史连池发现并报警,被120送到洛川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入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2011年7月29日,陈某不治身亡。2011年9月10日,李某赔偿陈某家属陈某一、陈某二、陈某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元。
2011年12月5日,经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耀州分局委托,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陕B0446挂上料口拉手断裂原因鉴定分析报告》一份,载明:陕B04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进料口盖左侧拉手断裂,是由于其前端“堆积焊点”的焊接质量差所造成的。2011年12月14日,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耀州分局出具《关于李某投诉其陕B0446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拉手断裂致陈某死亡损害损失赔偿一案受理处理建议书》一份,建议李某与生产厂家制造者直接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定诉讼途径解决。李某遂诉至法院
郑州某某重工有限公司认为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陕B0446挂上料口拉手断裂原因鉴定分析报告》结论不明确,遂提起司法鉴定,申请对上料口拉手断裂时的焊接是否为出厂状态以及该拉手断裂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河南清源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3日作出豫清源司鉴所[2013]质鉴字第6号鉴定意见书,载明:1、断裂拉手的前端断口为断裂后再次焊接的断口,断裂拉手上的堆积焊点,非出厂状态的焊缝;2、断裂拉手的前端断口再次焊接时存在的焊接缺陷,造成拉手前端断裂,当拉手前部断裂后,开盖时拉手后部受力将成倍增加,经多次使用后,在受力最大位置产生疲劳裂纹,当裂纹扩展至材料的临界裂纹尺寸时,便在受力最大的位置发生瞬间断裂。
    【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企业将产品投入生产时,一定要确保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企业将产品投入生产时,一定要确保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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