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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公布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21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居高不下的购房热,大量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北京法院。记者昨日获悉,为公开透明审理此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的没拿到房本是否可以交易、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法院是否会判决合同无效、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追回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如何裁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裁判中施行。
  规定一
  没拿到房本交易
  不能算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读
  我国《合同法》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
  法律人士介绍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相关法官说,《指导意见》出台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产证但是尚未拿到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将不再适用。
  法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拿到房产证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中未取得房产证进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机械地按照这一规定裁判,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比如买卖双方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进行二手房买卖,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以未取得房产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将助长卖房人恶意毁约的行为,此外对买房人也不公平。
  规定二
  房本只有一人名
  单方卖房算有效
  《指导意见》规定,夫妻一方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共有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房人为善意购买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人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对该规定法官解读称,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时,买房人从房产证上只能看到登记方一人的名字,无法考证房主是否结婚,也无法考证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买房人出于对房产证登记的信任善意购买了该住房,应该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法官称,目前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卖房人看到房屋涨价后反悔,于是以夫妻单方出售共有住房为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过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所售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均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而对于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已售二手房,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效,这就会造成卖房人因房屋涨价以夫妻一方私售共有住房为由要求买卖合同无效的目的得逞,而对善意购买房屋的买房人造成不公平。《指导意见》对后者给予了明确规定。
  规定三
  经适房未满5年
  买卖合同无效
  《指导意见》规定,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可予支持。
  卖房人转让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解读
  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上述条款界定了两项内容,第一是按照相关政策,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对于未满5年进行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如果买卖一方起诉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可予支持。
  第二按照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按照“老办法”执行。
  “老办法”规定,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对于这类经济适用房,如果出现买卖纠纷,法院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完全符合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政策。
  规定四
  一房多卖闹纠纷
  谁办房本谁得房
  《指导意见》规定,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且与买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此外,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法院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解读
  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或二手房主一房多卖的案例占到一定比例,特别是开发商“一女二嫁”或“一女多嫁”的现象曾被媒体多次报道。《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买房人又都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何裁决房子最终归谁所有。按照《指导意见》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将参照《指导意见》执行,该条款对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如何裁决,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规定五
  借名买房要过户
  诉到法院可支持
  《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此外,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解读
  对此规定法官表示,除去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需要相关资质方可购买的房屋不允许借名购买,其他商品房双方事先做出约定借名买房,法院将认定借名买房的行为有效。比如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过有些人身在国外或者外地工作,身份证件等一时间无法送回北京,这种情况下借用亲戚或朋友的名字购买二手房屋。出借姓名的人在房价上涨之后反悔拒绝给借名买房的人办理过户,法院会支持借名买房人的过户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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