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或者撤销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劳动争议时如何确认被诉人?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解答: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有营业执照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营业执照但无自有资金或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所以,企业被吊销后,被诉人依然是企业。企业被注销或撤销、解散后,被诉人为股东,或上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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