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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培容、刘光全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7-22    作者:110网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光全。
辩护人毛娓,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睿,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培容。
指定辩护人曾义,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培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刘光全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泓、代理检察员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培容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光全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9日上午,吸毒人员陆某某(另处)携带4颗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古”来到被告人吕培容租住的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经典再现”小区1栋10楼16号房,与在其房内的一男一女,共同在吕培容的卧室内吸食了毒品,后一男一女离开。后被告人刘光全电话联系吕培容让其帮忙贩卖毒品,当日14时许,刘光全携带毒品来到吕培容的租住地楼下,打电话让张建(另处)到楼下,将装有毒品的口袋交给张建让其帮忙拿上楼,然后与张建一起上楼并在吕培容的卧室内吸食了毒品,当刘光全准备离开并给张建200元作为好处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在吕培容的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5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45%;4颗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自制吸毒工具、电子称、烧杯、酒精灯、现金等物。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吕培容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光全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培容对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在其房内的毒品系刘光全所有,其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吕培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吕培容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2.吕培容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认罪态度好;3.吕培容系初犯。
被告人刘光全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刘光全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刘光全电话联系被告人吕培容让其帮忙贩卖毒品,当日14时许,刘光全携带毒品到达吕培容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经典再现”小区的租住房附近,通过电话联系,让张建(另处)到楼下,将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交给张建,刘光全与张建一同进入吕培容在小区1栋10楼16号的租住房,并将毒品放于该房杂物间内。后民警在该房内将刘光全、吕培容、张建以及吸毒人员陆贵林挡获,查获并扣押黄色晶体652克,红色圆形药片4颗,现金45100元,手机二部,以及自制吸毒工具、电子秤、烧杯、酒精灯等。经鉴定,从上述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45%。
2012年3月9日上午,吸毒人员陆贵林(另处)携带毒品“麻古”到被告人吕培容租住的“经典再现”小区1栋10楼16号房内,与吕培容以及该房内的一男一女共同吸食了由陆贵林提供的毒品“麻古”。当日14时许,刘光全到达该房后,也与吕培容共同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经鉴定,从陆贵林剩余的四颗“麻古”,即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等,证实本案的来源及二被告人归案情况。
2.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2年3月9日,民警对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经典再现”小区1幢10楼16号房间进行搜查和勘查。在客厅左侧门房间里的斗柜上,发现一个小玻璃杯,杯里装有大约半杯褐色液体,现场编号为2号。斗柜上还发现一个塑料瓶,瓶上插有吸管,瓶内装有半瓶透明液体,现场编号为3号。斗柜上还发现一袋透明的自封塑料袋,现场编号为4号,在房间内的床头柜上发现一个黑色电子秤,现场编号为1号,在房间内的斗柜第二层发现一个烧杯和一个酒精灯,现场编号为5号。在斗柜柜面上,发现一袋用透明塑料袋装的4片红色小药丸,在客厅的右侧门房间内的电视机上发现一个绿色纸盒,盒内有用透明塑料袋装的黄白色晶体状物品,现场编号为1号。经称重,黄色晶体带包装约重652克。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吕培容处扣押黄白色晶体652克,人民币现金45100元,手机1部,银行卡2张,电子秤1个,以及塑料瓶、玻璃杯、酒精灯、烧杯、塑料自封袋等;从刘光全处扣押手机1部。
4.《经典再现1016房租房协议》证实,吕培容于2011年12月24日起承租“经典再现”小区1幢10楼16号房。
5.接受行政案件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陆贵林因在吕培容租住房内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吕培容、刘光全、张建、陆贵林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均呈阳性。
7.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1)金牛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1年12月10日,刘光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8.刘光全、吕培容、张建的通话记录在案为证。
9.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3月8日晚上10点,张建和吕培容坐飞机从无锡回到成都,然后就回到吕培容在解放北路租的房子,家里当时只有吕培容的儿子张众在。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张建起床后带着张众下楼吃面,吃面后张众回家了,张建就去剪头发,大概中午12点回去。后来刘光全给张建打电话,让张建下楼给他拿东西,张建下楼后等了一会,刘光全就提了一个黑色的环保口袋走路过来,口袋里装了一个绿色的鞋盒子,刘光全让张建把东西提到,张建就提起这个口袋,与刘光全一起到了吕培容家里,张建将袋子放在客厅椅子上面,刘光全进了吕培容的卧室里。中间有人把口袋提进了卧室,不知道是用于吸食还是看样品。中途吕培容叫张建到卧室帮忙倒水,张建进去后看到吕培容、陆贵林、刘光全在吸食毒品。张建知道鞋盒里装的是冰毒,因为张建看到刘光全到了吕培容卧室里,鞋盒打开里面装了一袋冰毒,刘光全、吕培容还有陆贵林都在吸食。刘光全在卧室里待了20多分钟,走的时候说要给张建200块钱作为提这袋冰毒的好处费,张建正要收钱的时候,警察就来了。张建辨认出刘光全、吕培容。
2.证人陆贵林的证言证实,3月9日11时许,陆贵林到了吕培容家中,看到客厅里有一男一女在耍手机,以前没见过。陆贵林和吕培容进了卧室,陆贵林将带来的几颗麻古拿出来,吸食了一颗,吕培容也吸食了一颗,后来一男一女也进来一人吸食了一颗。在这过程中一男一女还跟吕培容说张老四欠他们钱,吕培容也承认了欠钱的事实,过了没多久一男一女就走了。陆贵林将一男一女送走后,就回到吕培容的房间睡觉了,到警察来才醒。警察搜出了几叠现金,吸剩下的几颗麻古,吸毒工具,还在客厅里面的房间里搜出了一袋淡黄色的晶状体,经现场称重是652克。陆贵林在吕培容家遇到过几次刘光全。陆贵林到过吕培容家几次,有时是去吸食冰毒,有时是张老四带去打游戏。吸食的冰毒有时候家里有,有时候是刘光全带过来的,但都只有几克。陆贵林听吕培容谈话的时候说过冰毒的事。关于搜出的652克冰毒,陆贵林刚去的时候吕培容家应该没有,因为有的话要拿出来吃,后来陆贵林睡觉被来搜查的警察吵醒后在卧室旁边的小房间里搜出了652克冰毒,当时刘光全在场。陆贵林的几颗麻古是在游戏厅打游戏的时候赢的。陆贵林辨认出吕培容、刘光全、张建。
3.证人张众(吕培容之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众的母亲吕培容和大伯张建前几天去上海了,2012年3月8日晚23时许一起回家。3月9日11时许,张建起床后叫醒张众,一起去吃面,吃完后张众就自己回家了,张建去理发。张建理完发回家后就直接走到了卧室里看电视,大约20分钟的样子陆贵林也来了,也进了卧室,并关了门,不清楚他们在里面干什么。他们三人在卧室里面大约坐了40分钟的样子,张建打开卧室门走了出来,开门下楼去了。10来分钟后,张建和刘光全一起回家,是张众开的门。张建手上提着一个口袋,口袋里装着一个像鞋盒的物品,因为这个盒子有一部分露在塑料口袋外,所以张众看见了。张众也未在意,只注意到张建将东西放在了杂物间里。刘光全走进了卧室,过了一会儿陆贵林到了客厅,坐在床上玩了几分钟手机,又回到卧室里并关上了门。吕培容与张众单独在家时一般不关卧室门,但是只要陆贵林、刘光全、张建进入卧室后,他们就会关上卧室门。后张建准备外出时,刚一开门警察就进来了。张众辨认出陆贵林、刘光全。
4.证人贾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经典再现”10楼16号的房主,于2010年9月25日将该房租给吕培容。租房合同上写的是贾虎的妻子朱晓玫和租房人的名字。贾虎辨认出吕培容是租其房子的人。
5.证人高虎(“经典再现”小区物管经理)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对该小区住户和经常来往进出的人员比较熟悉,辨认出常来该小区的陆贵林,辨认出常来该小区并且出入小区时间不固定的刘光全,辨认出经常在晚上进出该小区的张建,辨认出吕培容是暂住在该小区10楼16号的人。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吕培容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刘光全贩卖毒品以及吕培容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2012年3月9日上午9点钟的样子,刘光全给吕培容打电话说要拿400多克冰毒过来,叫吕培容帮忙卖。吕培容说卖给哪个嘛,又没人要,然后就挂电话了。过了一会儿,刘光全又给吕培容打电话,问张建在哪,吕培容说张建在家里睡觉。10点多时,刘光全又给吕培容打了个电话,可能从电话里听到旁边有人,刘光全还问吕培容是不是有人来了,吕培容说有人后,刘光全就把电话挂了。将人送走后,张建给刘光全打了个电话,说客人走了,然后张建就挂了电话。隔了10多分钟,刘光全就给张建打电话叫他下楼去。张建下楼后隔了10多分钟,大概下午2点钟的样子,张建和刘光全回到房间。下午4点左右,警察来了,从杂物室搜出了冰毒,经称重是652克。(2)吕培容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2012年3月9日上午10点左右,一对男女找吕培容的老公张德林收赌债,因张德林不在,就与吕培容协商,吕培容答应月底20号左右归还。交谈期间,男子从身上拿出冰毒来,与吕培容和另一名女子一起吸食。刘光全到吕培容的租住房后,刚进卧室坐到就问有没有“肉”可以吃,吕培容说没有,陆贵林说他有,就拿出装有几颗麻古的塑料袋,刘光全就吃了两颗麻古,觉得没过瘾,就站起来从自己身上拿出用卫生纸装的冰毒,铺在锡箔纸上继续吃。吕培容、刘光全、陆贵林轮换着吸食了冰毒和麻古。吸毒用的锡箔纸是吕培容之前买的,插有吸管的饮料瓶是之前陆贵林在吕培容家自己做的。2月中旬陆贵林还在吕培容家吸食过一次毒品,毒品来源也是陆贵林带来的,那次他还带了一个男人过来。(3)吕培容辨认出刘光全、张建。
2.被告人刘光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3月9日14点过,刘光全到吕培容位于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84号一幢1016号房去耍。到的时候,刘光全在小区院里遇到张建,然后二人一起坐电梯上楼。进入房间后,刘光全直接走到卧室,吕培容在里面,床上还睡了个小伙子,床头柜位置放了一个吸毒用的塑料瓶,刘光全就去吸了几口。张建在客厅,好像中途进过一次卧室。隔了一会,警察就进来了,在房间里面搜出一包毒品,经称重是600多克。刘光全以前在吕培容家吸食过毒品,3月9日去吕培容家是想去看能否碰到吸食毒品。刘光全辨认出吕培容、张建。
(四)鉴定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成公鉴(理化)(2012)2130号检验报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字第(2012)-115号(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提取笔录、提取检材经过说明、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证实,从吕培容暂住房内查获的652克黄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2.45%,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玻璃杯装的淡黄色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五)视听资料
光盘二张证实,(1)民警挡获二被告人及对涉案房屋进行搜查的情况。(2)2012年3月9日14时50分48秒,张建手提塑料袋与刘光全一同进入电梯,14时51分24秒走出电梯。
以上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52克交予被告人吕培容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吕培容在租住房内藏匿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652克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吕培容容留陆贵林、刘光全等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的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培容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培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被告人刘光全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光全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刘光全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吕培容供述称刘光全让吕帮忙贩卖毒品,案发当日,刘光全还给张建打电话,让张建下楼。证人张建的证言称其接刘光全电话后,按照刘光全的要求下楼接刘,刘光全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张建,二人一同进入吕培容的租住房。证人张众的证言称,张建出门约10分钟后与刘光全一同返回家中,且张建手中提着装有毒品的塑料袋。张建的证言与吕培容的供述以及张众证言的相吻合,且吕培容和张建的第一次供述系于相同时间段内由不同的办案民警依法分别进行讯问所得,可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张众系具有相应认知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证言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均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此外,搜查笔录证实从房内搜出的毒品,可与吕培容、张建等人的言辞证据相印证,电梯间的监控视频亦可佐证刘光全让张建帮忙提毒品的事实。故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光全将毒品652克交予吕培容贩卖的事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吕培容及其辩护人所提吕培容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吕培容供述称刘光全让其帮忙贩卖毒品冰毒,证实吕培容明知刘光全于案发当时到其租住房是要提供毒品,并商议贩毒事宜。其次,吕培容的供述和陆贵林以及张建的证言相互印证,刘光全进入吕培容的租住房前,吕培容等人吸食的毒品仅有“麻古”,刘光全进入房间后,提供了“冰毒”供各人吸食,证实吕培容明知刘光全已将毒品带至其租住房。第三,吕培容系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对房屋有实际控制权,其明知刘光全将毒品置于房内,在房内藏匿毒品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扣押在案的毒品、制毒工具属于违禁品,现金45100元属于与犯罪相关的财物,手机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均应予以没收。
据此,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光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吕培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51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忠
代理审判员 魏 军
人民陪审员 程根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伍分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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