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站登记备案构成网络侵权
发布日期:2014-07-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4月,某明星以某木业公司、某装饰公司以及李某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李某被起诉的原因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登记备案主体为李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后该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李某经由该案发现实施侵权行为的某木业公司的网站涉嫌盗用其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网站登记备案。李某以网络侵权为由起诉某木业公司,请求判令某木业公司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李某损失50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分歧】
上述案件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案是否构成网络侵权,有不同的意见。
有意见认为,该案构成网络侵权。原因为:被告盗用他人信息用于自身网站的登记备案,该登记备案信息的填报、申报等均是在网络环境中完成,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应当构成网络侵权。
另有意见认为,本案不应当构成网络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为:
虽然该案是因为盗用他人信息进行网站登记备案,且侵权行为也是在网络环境中实施,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某木业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还未完成备案手续,并非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本案不应构成网络侵权。
该类案件虽不构成网络侵权,但还是可以以侵犯姓名权或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为由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擅自在网络以链接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 ICP备案单位与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何者构成侵权被告?
- 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林阳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为商业目的使用与他人网站相近似的域名、栏目设置和页面布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ICP备案单位与事业单位登记法人何者构成侵权被告?
- 拒不删除博客上发表的严重贬损他人的有害信息,网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新侵权责任法司法案例裁判观点24(苏州律师李旭侵权法研读笔记)
- 超越《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采购协议》许可权利范围播放视频构成侵权:乐视诉搜狐案
- 回收利用他人啤酒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离婚后原配网上发侮辱信息,网络侵权如何维权?
- 事实婚姻关系未解除,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吗?
- 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