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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遭泄密状告离职员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某外贸公司怀疑自己的产品报价单和客户名单等资料被离职员工唐先生利用,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公司无足够证据证明唐先生私下使用这些资料,遂驳回其诉请。

    员工离开公司 客户资料泄露

    2005年3月1日,唐先生应聘进入福州某外贸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工作。当年11月27日,唐先生离职,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将一切资料(包括书面文件及电脑资料)交还给公司,绝对不保留或复制上述资料,不将资料泄露给任何第三人,不再从事同行业业务,否则将自愿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约定,公司同意对唐先生此前所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不予追究。随后,唐先生离开该公司。

    不久,该公司通过一些老客户反馈的信息,怀疑唐先生带走其在原公司任职时跟单的客户资料,并与原先的客户直接交易。

    公司疑员工侵权 上法庭讨说法

    去年3月13日,该外贸公司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局对其举报的经营点进行突击检查,查封、扣押了现场所有的书面和电脑资料。

    根据这些资料,外贸公司认为唐先生涉嫌商业秘密侵权,上法庭向他索赔。

    庭审中,外贸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报价单和客户名单是在长期的对外贸易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只有公司内部管理层及经办人员才有权了解、掌握和知悉,这些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为保护这些信息,他们采取了计算机数据和软件加密、安装使用防毒软件等合理必要的保密措施。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他们还约定了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条款,并明确违约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认为,唐先生侵犯了公司利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唐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赔偿10万元的经济损失。

    员工声称未侵权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

    唐先生则认为,外贸公司的客户名单和进货渠道这些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条件。公司也没有对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形式和内容进行举证,没有对其客户资料和进货渠道的合法来源进行举证,也没有对所谓的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 至于被工商局查封的那些书面和电脑资料并非自己所有,因此,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和自己无关。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外贸公司的客户名单和产品报价单等内容就是商业秘密,依法应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院在调取了福州市工商局扣押、查封的书面和电脑资料分析并向工商人员了解后,发现并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表明这些资料属唐先生,也没有他当时在场的证据。

    法院认为,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无法认定唐先生侵犯外贸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法院驳回了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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