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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赛车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4-07-25    作者:110网律师
试驾赛车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因在试驾价值百万余元的福特野马赛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报废,赛车所有者北京丰宝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试驾者杨女士诉至法院,索赔111.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丰宝驰公司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杨女士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试驾撞毁百万豪车
  杨女士今年29,已有五年的驾龄,是一名赛车爱好者。2011年,杨女士曾报名参加英菲尼迪2011G-Force极风之旅驾驶挑战赛活动,并在该次赛事中获得全国女子组第三名的成绩。
  201224日,杨女士和几名车友相约一起来到位于朝阳区金港汽车公园的野马轿车专卖店。福特野马是一款拥有60年历史的知名赛车,制动性能和操纵性能堪称世界一流。
  为了亲身体验这款车,杨女士决定试驾车辆。在出示了驾驶证后,杨女士与丰宝驰公司签订了《试驾协议书》。
  然而,让杨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次试驾却引来了一场官司。
  当天,杨女士试驾了一辆5.4升排量的红色福特野马牌轿车,结果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据了解,事发道路是一条双向单车道,杨女士行至该处时前方恰有一辆车行驶缓慢,杨女士便从左侧借用逆向车道超车。在回到原车道时,车辆前部与路南侧房屋门垛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与杨女士一同试驾的田先生受伤。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杨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丰宝驰公司表示,该公司在试驾前详细介绍了车辆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将一辆性能完好的进口原装福特野马5408cc轿车交付杨女士驾驶,同时安排公司业务员陪驾。
  该公司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费108.7万元、鉴定费3万多元。
  杨女士则主张,其是受邀参加试驾,原定试驾地点是金港公园内的赛道,但是根据丰宝驰公司的要求,试驾地点改为社会道路。
  此外,丰宝驰公司未向其说明车辆安全性能和注意事项,也未检查车辆稳定系统和轮胎情况。试驾过程中,丰宝驰公司的陪驾人员允许其借道超车,结果在超车过程中发生事故。
  杨女士认为,事发时车辆稳定系统未正常开启,涉案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系造成车辆侧滑引发事故的原因,故不同意丰宝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车辆损失及安全性能之辩
  丰宝驰公司称涉案车辆价值128.8万元,并提交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用以证明。
  事发后,该公司委托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报废。为此,丰宝驰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万元。
  杨女士对此不予认可,审理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108.7万元。
  审理中,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质询,表示该车的新车市场零售价为138万元,根据折旧情况计算后,车辆损失为108.7万元。
  鉴定人员指出,根据涉案车辆撞损的情况,主动安全系统、座椅、气囊、表盘、方向盘、转向、悬挂、空调、冷却系统、前纵梁等主要部位均需要更换,如果对车辆进行维修,修理费已高于车辆自身价值;同时,考虑该车受损情况以及社会保有量,目前该车的残值为21740元。
  因认为车辆轮胎磨损严重、不具备上路条件,杨女士申请进行鉴定。
  法院根据其申请委托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轮胎现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轮胎(左后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胎面胶部分脱落,零度冠带层局部裸露,按照国家标准,应停止使用。
  对该结论,丰宝驰公司认为,未说明轮胎与事故发生有何关系。
  审理中,关于试驾地点是否约定为赛道内、事发时车辆电子稳定系统是否开启、杨女士是否采取了制动措施等细节,双方各执一词。
  因没有书证、物证可以佐证上述情况,双方各申请了一名证人出庭作证,这两名证人即是事发当天车上的两名乘车人。
  杨女士的车友田先生称,丰宝驰公司原本承诺的试驾地点是赛道,但当天,丰宝驰公司以赛道被占用为由将试驾地点更换为社会道路;发生侧滑后,丰宝驰公司陪乘人员李先生当即表示,车辆稳定系统关闭了;事发时,他看到刹车灯亮着,认为杨女士完全是正常的超车动作。
  而同在车内的丰宝驰公司员工李先生则称,试驾通常均在社会道路进行,赛道试驾必须提前预约;事故当时车辆电子稳定系统是正常开启状态;事发时,杨女士借用的左侧车道迎面驶来一辆车,当时车速很快,杨女士为躲避该车,误将油门当刹车加速遂造成事故。
  由于双方均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证人的陈述又截然相反,对于上述情况,法院难以查明和认定。
  丰宝驰公司存在过错
  应减轻试驾人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任何保险。
  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试驾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虽然经鉴定涉案车辆轮胎的胎面花纹已磨损至磨耗标志,应停止使用,但是该结论尚不足以证明系车辆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杨女士应当赔偿涉案车辆损失。
  关于车辆损失,因丰宝驰公司要求车辆残余部件归其所有,故法院在计算车辆价值损失时,按照108.7万元扣除残值21740元计算。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涉案车辆未上机动车号牌,未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或者其他保险,且轮胎应停止使用,在此情况下丰宝驰公司指使杨女士驾驶涉案车辆在社会道路路段行驶,违反了交通法规及国家相关标准,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杨女士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赔偿丰宝驰公司车辆损失30万元、鉴定费3000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丰宝驰公司不服,已就本案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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