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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张颖律师

遗嘱人可以用录音(含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的方式制作遗嘱。
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制作,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好的录音遗嘱的封口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应当在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旨的形式表现的遗嘱人口述的遗嘱、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并不限干录音机,只要能够将声音记录下来均可,录音遗嘱的“载体”可以是录音带、录像带、软盘、光盘、电脑硬盘、网络等。录音遗嘱的特点是制作简便。尤其是一些文化程度低或者不识字的遗嘱人。通常认为自己制作的录音遗嘱,比请他人代书的遗嘱可靠性更大。
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录音遗嘱已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具体规定是:“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遗嘱人的口述遗嘱录制完成后,见证人也应将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录制进去,并记录制作日期。最好在录音遗嘱的“载体”上签名并将其封存。

在现实生活中,老人为避免身故后子女为继承财产产生矛盾,常会立遗嘱。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见证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为自己利益,常各执对己有利的遗嘱主张权益,矛盾由此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我国的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依据遗嘱处理继承问题,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该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存在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的情况下,原则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存在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存在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此遗嘱处理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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