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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感情不和离婚案如何争取一次离掉权威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4-07-28    作者:庄荣华律师
    2014年-南京鼓楼区复婚后离婚案
            15天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曾经与男方结婚、调解离婚、复婚到此次诉讼离婚,女方为了快速彻底离婚,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主审法官:武加庆

案件结果:
    历时15天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6月24日立案,2014年7月9日结案。
    女方获取婚内共同财产,给付男方补偿款30万元。
    
诉讼费双方平摊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开庭答辩与辩论意见均是要求大额经济补偿,并且希望女方能够当场支付所有财产补偿款,从早上9点开庭直至11点结束,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经济补偿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 9 7 6年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本市鼓楼区,现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7 8年,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本市浦口区,现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014年6月2 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4年9月登记结婚,2 0 1 2年2月2 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13年1月1 0日双方复婚,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给付被告B3 0万元,此款由原告A于2 0 1 4年7月9日给付3万元,余款2 7万元于2 0 1 4年8月1 6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双方无其它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9日
 

     那么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吗?在别人眼里你是一个样子,到嘴里又是另一个样子,你真能搞清楚人心的看法吗?夸你的人,心里也许正骂你。而吐槽你的人,其实爱着你。别人对你的看法,是来自于他们内心的偏见。所以说,过自己的人生,让人们尽情去说吧。不解释,不难过。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36年婚龄-协议离婚无果】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时间达36年,双方儿子已经成年,夫妻双方因多年旧怨矛盾较深,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破裂,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并且已经正式提出,双方的夫妻共同房产价值约200万元,若女方同意离婚,男方可以全部放弃,但女方年龄较大,固执己见,不同意离婚,并且打算竭尽所能的与原告耗下去,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积怨较深,特别是女方作为被告也能深深的感受到婚姻破裂,感情不复存在的事实,但是又不愿意离婚,希望采取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双方的痛苦来满足自己的感情宣泄,此时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通过数轮的沟通,似乎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到离婚的严肃性和婚姻感情破裂的无可修复性后,对方当事人又提出,我方除了让与房屋外,还得给付50万或者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作为物质补偿。此举又将谈判陷入僵局,庄荣华律师耐心的再次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的方式,适当照顾女方的比例适用等问题一一再次做了详细的介绍后,最后终于说服了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5 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951年生,住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3年4月12 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1 9 7 7年登记结婚,1 9 7 8年生一子,后因结婚证撕毁,双方重新领结婚证。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双方于2 0 1 3年7月2 6日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其他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3日

律师寄语: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知足就是幸福。大千世界,求无止境,苦海无边,回头是岸。过眼繁华三千,转眼两头空。心有余闲,每天都有幸福,受得苦中苦,才能享得福中福。心有所盼,却懂得止步于缘分的尽头,回头必是万里晴空。人生苦短,名利却冗长,从古到今,多少富贵随人去?知止而后安,放下便是福缘
最快时间快速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  
         【建邺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与妻子长期争吵感情破裂,但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痛苦不堪,逐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案件结果:
   2013年7月30日起诉立案,2013年8月7日成功彻底离婚
   整个诉讼历时7天完成当事人的疑难婚姻问题。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建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7 9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汉族,住本市。
本院于2 0 1 373 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调解解决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二、女儿CB生活,A20138月其每月支付C抚养费1 6 2 5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三、A每月探视C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中床上用品四件套、餐桌一张、大凳子六张、小凳子六张、1.5大床一张、电视机柜一张、五斗橱一张、电风扇一台、豆浆机一台、3 2寸夏普彩电一台归B所有;保险柜一只、电风扇一台、电饭煲一只、电火锅一只归A所有;
       五、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六、本市集庆门大街地下车库负一层车位归A所有,A折价补偿B 65000元,该款于201396前给付;
      七、如C发生重大疾病(以医保确定的重大疾病为标准),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八、双方无其他纠葛;
      九、本案诉讼费用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387
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鼓楼区离婚案】
15天快速离婚之诉讼离婚成功办理-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女方当事人因丈夫多次家庭暴力致使女方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最近一次受到男方攻击至耳膜穿孔,再也无法忍受此种漫无休止、无法得到尊重的婚姻生活,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全程代理诉讼。
审理结果:
   经过两轮法院诉前速调,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建议被告采纳律师调解离婚方案,否则可能会造成更不利的后果。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在法庭组织下调解离婚,皆无上诉。

 律师点评:
    作为离婚律师如何能够促进案件尽快的办理,需要长时间的投身于民事诉讼之中,形成特殊的经验和犀利的专业角度,再加上与承办法官良好的配合,容易将冗长的离婚周期缩短和提前,并有利于缩小纠纷范围,免得节外生枝,加速办理。
    这需要离婚较强的诉讼技巧和诉讼技能,并不是完全依赖法律规定等刻板的工具,经过长时间的离婚诉讼洗礼,首先需要懂得法院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次需要理解对方可能的逆反心理和应诉基本方案,据此再制定一个完备的离婚诉讼策略,才能很好的完成当事人的诉愿,另外强调一点,如果事事追求完美,不给对方一点空间利益,那么也很难求得整个的诉讼利益,因此适当的以退为进,是高明的做法。
   如下案件,虽然是经过法庭调解确认诉中调解离婚,但男女双方显然诉前无法全面达成一致才需要到法庭解除夫妻关系,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立案于2012年9月初,在9月中旬成功结案.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离婚时女方无房,男方补偿女方15000元】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鼓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韩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本市下关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3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芦席营。
       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双方婚前关系尚可。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韩某与徐某离婚。
二、    双方所生之子(2011年12月17日生)由徐某负责抚养,自2012年10月起,韩某于每月25日前按月给付儿子抚养费7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韩某有权探视孩子,探视时间为每周六8时至每周日8时,韩某在前述探视时间内并有权与孩子共同生活,徐某应予以配合。
三、    原告韩某自行解决离婚后住房问题,被告徐某于2012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元。
四、    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各人向他人所借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
本案诉讼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12年九月二十四日
       每一位有离婚意愿的当事人都希望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成功离婚,因此极为渴望离婚律师能够满足他的这个愿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大体分为简易程度和普通程序之分,但很少能够在半个月内就成功离婚的。
如您有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需要请教庄荣华律师

【浦口区】首次诉讼-成功彻底离婚
   成功免除185000元夫妻共同债务
              庄荣华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因家庭纠纷、婚姻存续时间短,矛盾重重,起诉至法院离婚后,因感觉自立解决离婚纠纷,无法准确应对相应法律程序及自己的诉讼请求,故委托了知名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

案件结果:
    首次诉讼,被告不同意,最终判决离婚。
    成功免除夫妻共同债务18万五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我方提供了众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庄荣华律师也抓住了对方攻击和抨击我方道德低下等夫妻矛盾之处,加之在庭审中成功发表辩论意见,剖析了对方不同意离婚仅仅是拖延诉讼,真正目的是为了我方承担起筹办婚礼的债务而已,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对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度低下,而且通过庄荣华律师发问,部分债务还存在是男方父亲所借,故法庭最终采纳律师意见,驳回了其债务的认定请求。
    最后,我方为了顺利解决离婚纠纷,也书写了原意负担一小部分的经济责任,利于法院判决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8 4年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 9 8 5年生,汉族,住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2 0 1 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于2 0 1 1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B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虽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为结婚和婚后到马尔代夫度蜜月:共借外债1 8 5 0 0 0元,给被告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应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相识、相恋,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结束后,发表的最后意见为:“虽然本人不认可在本次诉讼中需要对被告进行补偿、赔偿以及承担夫妻债务,但在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基础上,本人愿意支付被告人民币2 5 0 00元,否则承诺无效”。
    上述事实有借条、一照片、网聊记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庭
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为琐事互不相让,经常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为结婚和婚后度蜜月共借债1 8 5 0 0 0元,要求原告承担5 0%,但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自愿补偿被告2 5 0 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兰十日内,原告A一次性支付被告B经济补偿款25000元。    j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 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2年7月4日


     有时候,你难免多心。心眼一多,许多小事就跟著过敏,於是別人多看你一眼,你便觉得他对你有敌意;少看你一眼,你又认定他故意对你冷落。多心的人註定活得辛苦,因为太容易被別人的情绪所左右。多心的人总是胡思乱想,结果是困在一团乱麻般的思绪中,动弹不得。有时候,与其多心,不如少根筋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男方长期吸毒,并且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件结果:
    女方起诉离婚,立案于2012年2月6日,结案于2012年2月28日,历时22天-成功快速彻底解决离婚纠纷等问题。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下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 9 7 6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下关区。
    被告B,男,1 9 7 8年生,汉族,住本市浦口区,现关押于太湖戒毒所。
    本院于2 01 2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4年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  双方无其他纠葛。
     三、  案件受理费应收24 0元,实收1 2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2012年2月28日


    人活着,其实有许多事情无法言说,有时走的太远,往往忘记了回路;有时候看的太清,往往看不到东西;有时候想的太多,往往失去自我。生活,如一面镜子,心中有,便有;心中无,便静;心中空,便悟。学会微笑,学会面对,学会放下,让一切随心,随意,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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