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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油溢出引发火灾的行为能否定罪

发布日期:2014-07-29    作者:110网律师
2006l114凌晨1时许,被告李某(A公司司机)驾驶X客车将夜班员工送回后,再次返回该厂欲盗窃汽油。李某先将一能盛放2500元汽油的空桶搬上客车,随后将客车驶至该厂成品油泵房附近一汽油阀门处,用橡皮油管一头连接汽油阀门,另一头插入油桶,打开阀门放油。尔后油桶放满并有部分汽油溢出,李某在发动客车时将溢在地上的汽油引燃并致车上的油桶燃烧。李某急忙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其又将客车驶离油泵区,驶至该厂南大门处,发现大门已锁,即弃车逃离现场,该客车(价值138600)随即烧毁。随后赶到的该厂职工将汽油阀门附近地上燃烧的油管和汽油扑灭。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某盗窃一桶汽油价值2500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款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李某对于汽油溢出引发火灾的行为不具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因此,对该部分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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