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律师备忘录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如果由债权受让人进行债权让与通知的情形   (一)债权让与通知义务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   1、《合同法》中并未明确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人必须为债权人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究竟必须是债权人通知还是债务人通知当事人。   2、司法解释中并未严格要求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人必须为债权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中规定到: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问题解答20.《合同法 <javascript:SLC(21651,0)>》第八十条 <javascript:SLC(21651,80)>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所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以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负有通知义务的人是债权让与人,没有通知债务人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受让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地位是确定的。未经债权人通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其受让的债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情形,要视为债权人转让债权履行“通知”义务的特殊情况来理解,这是因为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转让的债权提出抗辩时,法院在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   尽管上述规定限定了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情形,但是即表示法院不会直接认定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必须为债权转让人。   3、司法实践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人是否必须为债权人做法不一   “河南兴豫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组与郑州日月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确认纠纷再审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豫法民再字第00058号)中写道:债权转让的让与当事人已履行了通知义务。《合同法 <javascript:SLC(21651,0)>》第八十条 <javascript:SLC(21651,80)>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以上规定对债权让与的通知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债权出让人才能履行通知义务。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可由让与的当事人自由选择。对债务人来说,出让人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前的债权人,受让人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债权人,两者先后都是债务人的债权人,所以不管是出让人或是受让人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都不违反法律。   上述案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支持受让人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的。   “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九居民小组诉陈清贤债权转让案”的评析中,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 <javascript:SLC(21651,0)>》第八十条 <javascript:SLC(21651,80)>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条款规定的立法思想是“谁转让,谁通知”。尤其目前实践中,不乏一方转让债权于他方后即去向不明或人去楼空之事,因此,债权转让后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不过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情形只能适用于原债权人已去向不明,且在通知时应当向对方提交其已经受让债权的必要证明,并举证证明由原债权人通知已不可能。   上述判例中,法院也承认实践中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未尝不可,并未否认受让人通知的效力,但是限定了只能适用于原债权人已去向不明,且在通知时应当向对方提交其已经受让债权的必要证明,并举证证明由原债权人通知已不可能的前提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司法案例的调研,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并不会简单判定通知是否有效,而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务人是否被“通知”到进行调查,如果能够确定债务人被通知到,则不判定通知无效,如果不能确定,则通过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债权转让人作为第三人,进行法庭调查和陈述来确认债务人获得“通知”的事实,至此债权转让的协议对债务人生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中,北京高院也倾向这样更能够保护债务人的权益。   4、建议贵司为保证债权转让协议效力不被否定,委托债权受让人进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由于债权让与人发通知是否对债务人构成债权转让行为的有效在司法时间中尚属不确定,因此建议贵司将对债务人进行通知的事项委托给债权受让人。由债权受让人取得贵司的授权,向债务人发出通知,以确保法律程序上无瑕疵,并且及时中断诉讼时效。   二、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内容   (一)通知的方式   《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均并未对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事项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或是债权受让人无法证明债务人确实已经“被通知”到债权转让的事项,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并以此来逃避和拖延偿还债务,不利于债权人以及债权让与人的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证明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证明。   (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   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或是其他方式证明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   (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力给出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贵司采取挂号信方式进行通知。   挂号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口交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挂号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挂号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   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挂号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   (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注明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证明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注明快递文件的内容。   (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   根据北京长安公证处的公证指南(<//www.gongzheng.gov.cn/gz_knowledge/index.asp>):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保全证据分为诉讼保全和非诉讼保全,公证机构办理的保全证据主要是非诉讼的保全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办理诉讼中的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所保全的对象,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行为过程等,实践当中所保全的证据往往是上述类别的综合体。保全证据需要公证机构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将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利用特定的载体和媒介(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纸张等)加以固定,使其在以后得以客观和真实再现。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公证机构会采取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例如,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就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封存、堪验等方式;对言词类证据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音、录像、书面记录等方式;对行为过程的保全,就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为了更好的保护贵司与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建议用公证方式对文书送达进行保全。   (二)通知的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规定到:   “21.债权转让是否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通知”内容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的,或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应该认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问题解答2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自然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在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要根据“通知”的具体内容来判断。这也是从加强债权,同时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利益平衡的。”   根据上述规定,通知的内容既可以仅仅是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告知债务人,该通知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通知的内容还包括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者“通知”上写明要求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偿还债务内容,或者债权让与人、债权受让人同时在“通知”上签字盖章,则通知可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以便贵司或债权受让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法律风险提示   综上所述,如果由债权受让人进行转让通知或者贵司委托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将会有以下法律风险:   1、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对方有可能会拒收,并且拒不履行债务。   由于贵司委托债权受让人进行通知,在所有通知的信函、挂号信和快递的落款上均为债权让与人,对方如果不主动与债权受让人进行联系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则其有可能以未收到债权通知书而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即使其已经收到债权通知书,也有可能以无法确认债权转让事由而拒绝履行债务。   2、如果发生诉讼,则势必贵司将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于证明债权转让必须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且要进行一系列核实,因此债权受让人如果直接起诉债务人,则法院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势必将贵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法庭调查,在确认贵司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之后,再确认对方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此时贵司还是会遭受诉讼之累。   3、一旦诉讼未认定债权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有可能影响诉讼时效。   由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不一,各地的法院认定也都不一样,因此无法确认能否取得均为支持其产生效力的判决。一旦司法认定为其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则债权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和之后发出的债务催收信函也都无法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那么有可能在起诉的时候已经丧失诉讼时效,这对贵司和债权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将有极大的不利。   因此,建议贵司还是亲自通过挂号信和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 【作者简介】 郭泽长,单位为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南康黄律师
江西赣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