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因生病或怀孕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后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张静律师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因法定原因续延而致使劳动者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第(三)款规定的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四)款规定的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因续延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时,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个问题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主流观点曾经认为该种续延属于特定情形下的期限顺延,劳动者无权据此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纪要》之本条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有益补充和解释,无疑是一个进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