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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两大担忧

发布日期:2014-08-01    作者:110网律师
                                 新刑诉法的两大担忧


摘要: 刑诉法修正案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该修正案明确提到尊...   刑诉法修正案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该修正案明确提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地位,设定证人出庭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无疑具有进步意义。然而,如下的担忧也随之而来。

担忧一:律师会见权会否依然受阻

会见权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的权利,由于律师的权利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如果连律师的会见都得不到保证的话,辩护功能将大打折扣,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就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然而,会见难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固疾,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均有深切的体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当时,学界及实务界曾有人欢呼会见难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可进行会见,然而,经过长时期的实践后,当时认为新《律师法》的通过可以解决会见难的看法过于天真了,一些司法机关公然违反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律师会见特别是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依然要经过侦查机关审批,有时甚至要被侦查人员陪同进行会见,只是原来规定必须二位律师同时进行会见的规定,在有的地方开始松绑,可以由一位受委托的律师进行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人将新《律师法》通过后律师依然会见难的问题归结于新律师法与原刑诉法的不衔接,现在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了,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两个基本法关于律师凭“三证”就可会见的问题似乎已经兼容了,但即便如此,会见难就可以彻底解决吗?

问题的症结在于,司法机关如果不遵守前述关于“三证”会见的规定,律师没有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受到剥夺或损害时,法律却没有明确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任何后果,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这注定了会见难很难得到彻底解决。

特别是要提出的是,以往在重大贿赂案件中,律师如果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申请,尽管要经过审批及被陪同会见,但如果侦查机关完全不安排律师会见,于法无据。现在,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以名正言顺地拒绝律师会见,因为新刑诉法第三十七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什么叫“特别重大”?这个判断权在于侦查机关。涉嫌受贿十万元以上、两人以上共同受贿、受贿主体行政级别较高等、领导指示、专案等,均可理解为“特别重大”,继而将律师隔绝在侦查阶段之外。笔者认为,从这点看,这是律师会见权立法的倒退。参与表决的代表,大多是官员,他们是最有可能成为这个规定的受害者,真不知他们在表决时作何想?

担忧二:秘密羁押会否大行其道

笔者前年曾遇到一个案件:一位涉及挪用资金罪的民营企业高管,在深圳被外地的公安机关带走后,其家人除了一份扣押清单外,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任何法律手续,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没有任何音讯,家人多次顺着扣押清单上所留公安机关的印章前去查询,均被告之查无此人,家人一度绝望,认为此人不在世了。后其家人终于通过“内部人士”了解到,该人此前半年多的时间内被监视居住于某指定的秘密地方。直至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后,才转至看守所羁押。试想,一起普通的经济犯罪案件,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根本沾不上边,居然可以被秘密羁押、可以不通知其家人,其家人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处于极度的不安、恐慌之中。司法实践中,这并非个案,近期曝光的原李庄助理马晓军因涉一起普通的律师伪证案被重庆警方以监视居住的名义秘密羁押在一个警方租赁的临时场所,与世隔绝。无独有偶,因陷“北海律师伪证”的杨在新律师,日前也被曝警方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后秘密羁押在一个承租房内进行看守,辩护人及家人一度不知其下落。

如果说,按原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这样秘密处理一起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而新刑诉法通过后,公安机关前述指定场所进行秘密监视居住的做法将披上合法外衣,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如果一起案件确实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被指定场所秘密监视居住,还可勉强理解,就像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所提:“对于恐怖案件,环顾全世界,在程序正义方面都是打折扣的”。但问题是,尽管法律严格规定适用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只限于三种案件,而在实际处理中,一些案件人为地被扣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帽子进行侦查,如何认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特别重大”侦查机关自己说了算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就此问题提出质疑并取得成效。关于如何通知家属的问题,均可以“无法通知”为借口,原因还在于法律没有规定如果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怎么办?加上这三种案件侦查机关可“依法”不让律师介入会见,那么这种被指定场所的监视居住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秘密羁押。而这也是司法机关的最爱。

这些担忧与人权最为密切相关。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现实将很快会为以上的两大担忧给出答案。我们希望能尽早出台科学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减少些担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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