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追尾致重大损失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2006年9月经人介绍到济南某运输公司担任驾驶员。2009年8月26日晚,刘某驾车沿京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追尾相撞,所驾车辆报废。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9年10月30日,运输公司以刘某发生交通事故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9日,刘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以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赔偿金30000元。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提交的《车辆安全运行控制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标准》中规定,职工发生追尾事故损失在1万元以上且被认定为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运输公司以刘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本人负主要责任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运输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不予支付刘某赔偿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
- 劳动争议纠纷案(劳动者放弃经济补偿后又反悔)
- 律师:(案例)员工不同意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