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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 的主观故意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
的主观故意

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客观行为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心里态度;(4)危害结果是造成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行为人由过失交通肇事的行为到故意杀人的行为,存在一个主观心理转变的过程。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伤害主观上是处于过失,在因交通肇事已经致被害人伤害结果而使其陷于死亡的现实危险状态情况下,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依赖肇事行为人的及时救护,而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采取措施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护而死亡,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再是交通肇事的结果加重犯的责任,而是因其先行行为造成他人死亡危险状态构成的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由于肇事者自己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才使被害人的生命处于现实危险状态,因此,从法律明文规定和行为人先行行为看,肇事行为人负有防止死亡危险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就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犯罪。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处于急需救助、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是明知的,此时再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如果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属于直接故意杀人;如果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至于个案中的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一般可以从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肇事后被害人的伤害情况、当时的特定环境以及社会一般人的通常认识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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