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某房屋买卖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苏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2月1日,王某持王金某、冯某的委托公证书与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区7号楼1门13号的房屋出卖给苏某,苏某依约支付了房款。上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后经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而王某、王金某、冯某拒不返还购房款。苏某为此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王金某、冯某向苏某返还购房款等。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苏某申请撤回了对王金某、冯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向王某送达起诉状后,王某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王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号,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易房屋的地址即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王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认为王某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等。
苏某对于王某的上诉,未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靳律师点评:
苏某系依据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鉴于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苏某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予支持。王某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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