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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典型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36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路××号××单元××号房屋出售给原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双方还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370万元,定金人民币70万元,剩余购房款300万元于房屋办理过户转移登记当天支付。原告签订合同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以应当先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为由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沟通无果,原告迫于无奈,于2013620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余款人民币300万元,但被告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仍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路××号××单元××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房价是被告一个人决定的,合同签订后,被告妻子认为房子卖的价格有些低,要求原告再支付30万。现在房产证在被告妻子手里,被告没有办法给办理过户。
经审理查明:20136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路××号××单元××号房屋(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出售给原告。关于房屋价款及付款,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人民币370万元,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70万元,在房屋产权过户当日支付剩余房款300万元。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截至201362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及剩余房款共计370万元。另查,原告在北京市具有商品房购买资格。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一份、收条一张、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原告购房资格核验基本信息一份和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路××号××单元××号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过户至原告刘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靳律师点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370万元,而被告仍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辩称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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