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M与SZ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ZM与SZ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ZM。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SZ公司。
ZM在一审中起诉称:其为SZ公司的股东,SZ公司自成立以来,拒绝向ZM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利润分配请求,拒绝支付利润,不说明财务状况,严重侵犯了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政府法令,故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SZ公司对2001年利润分配情况详细说明;2、对ZM账号03学习中的账目进行说明并出具清单;3、请求法院判令SZ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SZ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认可ZM是该公司的股东。SZ公司每年都进行财务审计,也向ZM说明了利润分配情况,SZ公司同意ZM查阅财务情况。但ZM所称的账号是不存在的,0000008账号已经原北京mm法院(2007)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变更,ZM也是明知的,故SZ公司无法向其说明。不同意ZM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ZM是SZ公司的股东。二、原北京mm法院(2007)民初字第7号曾判决SZ公司将二○○○年度至二○○三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ZM查阅。上述判决生效后,已进入执行阶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北京mm法院(2007)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ZM作为SZ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股东知情权。所谓权利的依法行使是指,知情权的对象以及股东获得有关信息的方式,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界定。此外,法院在判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方式时,既应当保障该权利的落实,也应当避免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上述法律规定中所涉及的章程、各种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即为股东知情权的标的。ZM要求对2001年利润分配情况详细说明及对ZM账号0000008中的账目进行说明并出具清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故对于其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ZM的诉讼请求。
ZM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应按法律规定行使知情权。ZM的诉讼请求为要求SZ公司对2001年利润分配情况详细说明及对ZM账号0330100069748中的账目进行说明并出具清单,其诉讼请求的内容并非公司法规定的SZ公司的法定义务,亦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及行使方式,故一审判决关于ZM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综上,ZM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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