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了子女但未办理相关登记,离婚时孩子抚养权该如何处理呢?
发布日期:2014-08-12 作者:110网律师
原、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许某某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只有存在血亲关系,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这种血亲关系包括自然血亲关系和拟制血亲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被告与许某某之间收养关系未能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许某某随任何一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法院不应对许某某的抚养权做出处理。应该由双方自己协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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