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佛山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4-08-14    作者:张静律师
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何娟律师
吉林吉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山东济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