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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上班休息时间死亡)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日期:2014-08-20    作者:张颖律师

核心内容:“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近年来,“过劳死”成为各行业的热门话题。
  所谓“过劳死”,就是指由于长时间加班工作导致过度疲劳而猝然死亡。据报道,日本“过劳”而死,死者多在30—50岁之间,死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经调查,死者往往在死前一周有过重的工作任务或过大的心理压力。
  一、过劳死诱发原因
  “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过劳死”一词是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有关资料表明,直接促成“过劳死”的5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二、过劳死如何维权
  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界定,但人们普遍认为,所谓“过劳死”就是指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不能得到必要的休息而影响健康最终导致劳动者死亡的情形,其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用人者违反劳动法规,使劳动者长期承受超过正常劳动强度的工作任务;2.劳动者的健康因长期超负荷的劳动而受到严重损害并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
  1、“过劳死”与劳动者的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就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的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我国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2008年7月17日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则在上述法律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年休假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强令劳动者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导致劳动者“过劳死”,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
  2、“过劳死”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过劳死”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规,要求劳动者承担超时、超强度的工作任务,导致劳动者积劳成疾所致。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违法违规的用工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方面,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法的以及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均要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造成劳动者“过劳死”的,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因过劳致死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对其构成侵权的同时,其死亡情形又符合工伤认定标准,这将涉及侵权请求权与工伤认定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果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即向政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该请求权竞合的规定是支持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不再支持侵权责任赔偿的请求。
  对于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不能被认定构成工伤的“过劳死”劳动者,则其亲属应当通过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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