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害人害己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1月4日下午,田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往川维厂新区方向行驶,途经长寿区化中大道朱沙路时,因未注意安全驾驶,将穿越绿化带横过公路的行人游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田某下车见被害人已经死亡,遂委托他人电话报警,自己离开现场去川维医院接受治疗。后公安机关通知田某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驾车交通肇事的事实。经法医鉴定,游某系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鉴定,案发时田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中心检验,该小型越野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性能有效。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田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游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被告人田某是醉酒驾驶,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由田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6.4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田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长寿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车未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亦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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