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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房产证抵押骗钱犯诈骗罪

发布日期:2014-08-21    作者:110网律师
2009年,被告人项某在A县B街道C某某广场开设门市销售羽绒服。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项某开始向他人借款,至2012年上半年,项某向他人借款共计180万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项某利用其手机中可以改变人声的“魔音”功能,用不同的电话号码冒充多人给陈某某打电话借款,并在电话中称自己不方便出面,委托项某带其借条来拿钱。然后项某伪造借条并署上冒充人的名字及时间,且自己在借条上署名担保人,骗取陈某某借款合计16.5万元。 2011年12月项某通过上述方法冒充潘某某分两次骗取颜某某现金2万元。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项某想找郑某借款,郑某要求其用房产证作抵押,因被告人项某无房产证,于是她便在网上通过QQ与一办假房产证的人联系,并提供了原翁父范某某的房产证资料复印件,通过扫描后用QQ传给了办假房产证的人,后办理了一份房屋权利人为项某的假房产证。2012年3月10日,项某以该房产证作抵押从郑某处骗取借款5万元,经庭审核实,当时扣出了当月利息2500元,此次实际借款4.75万元。
  2012年5月初,项某在获得柴某房产证复印件后,比照复印件上的房产信息,在网上购得一个假房产证。项某将此房产证交给柴某,谎称是将自己翁父范某某的房屋过户到柴某名下。请柴某以自己名义用房产证作抵押骗取陈某某借款6万元,柴某在向陈某某借得6万元后,将钱转交给了项某。项某以自己名义给柴某出具了一张6万元借据。借据载明,用范某某房产证过户于柴某的房产证做抵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司法建议:强化网络交易安全管理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上海一中院认为,目前网络购物中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尚不完备,存在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时有泄露、淘宝网店注册审核不够严格等问题。为加强网络交易安全管理,防范“钓鱼网站”攻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一中院向淘宝网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淘宝网在今后应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的保护。信息泄露是钓鱼网站案件频发的重要诱因,淘宝网应提高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制定和完备应对信息安全威胁的预案。
  规范和完善淘宝网店的准入审查和日常监管机制。认真审核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资信状况,在必要时适当提高保证金门槛,引导、敦促淘宝商家适时进行工商登记,将其纳入正常的监管轨道。
  做好对消费者的风险警示,扩大保险机制的覆盖范围。做好网络知识普及和支付风险防范的宣传工作,敦促消费者在付款前安装拦截软件、核对网站域名以及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个人的淘宝及网银账户等。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将普通的支付宝交易纳入承保范围,使消费者在付款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同时选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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