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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需支付双倍工资案

发布日期:2014-08-22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陈先生于2008年到公司工作,每年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均是一年,因此, 陈先生跟公司事实上是签订了4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08、09、10、11),最后一份的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现在公司辞退了陈先生,王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其中一条仲裁请求是:单位要支付从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陈先生的理由是:从2010年1月1日起,除非是陈先生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应该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陈先生并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先生的情形即属于上述条款的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即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陈先生支付双倍工资。
   在实践操作中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形发生呢?律师建议可以在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加这么一条:本合同如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在乙方充分知悉《劳动合同法》第14条以及其他法规赋予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基础上,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这样可以防止其所要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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