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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事实说话,用律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4-08-24    作者:郑建铭律师
2006726上午10时许,饶某在浦南高速公路湖尾1#隧道工程工地上施工。她在工地上安装隔墙基础钢筋时,由于在同一工地上的放线工挪动支付的钢筋,导致钢筋整体倒塌,她当时无法避让,导致其被倒下的钢筋压伤的事故。200610日,饶某向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于20061030作出南劳认(2006127号《关于饶某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饶某2006726的受伤属于工伤。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的决定一案,于2007329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建铭律师接受饶某的委托后,认为饶某是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双方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饶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饶某受伤的地点是在南平市延平区大横镇湖尾地段,属于南平市管辖范围。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天津,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又未为饶某投工伤保险,鉴于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本着方便就近原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之处。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饶某属于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如下:维持南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南劳认(2006127号《关于饶某工伤认定的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饶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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