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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离婚律师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25    作者:庄荣华律师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按外国的法律规定办理。

        【鼓楼区离婚案】     不足一月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无法与女方在家协商离婚,故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27天时间,诉讼成功离婚。2014年3月19日立案,2014年4月16日结案。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4)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3年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1 9 8 0年生,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4年3月1 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5年自由恋爱,2 0 06年登记结婚,2 0 08年生一女C。现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一女C由被告B负责抚养,原告A自2 0 1 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 5 0 0元(含C今后的家教班教育费和普通医疗费用中原告aA所承担的一半部分);C今后发生重大疾病费用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一半;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原告A每月探视C两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原告A与被告B自行协商解决。    四、坐落于南京市(建筑面积7 4.59平方米)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被告B补偿原告A人民币1 0万元,同时该房所涉及的银行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    五、原告A自愿将房屋折价款1 0万元赠与给女儿C,该款项由被告B代为保管。    六、奇瑞牌轿车1辆及房屋内所有生活用品归被告B所有。    七、双方其他财产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些事人签字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6日

   日常社交中,我们有时难免遇到自己不能接纳的人,而且常常会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孰不知,有善巧智慧的人,却以德报怨,以善缘消旧恶。他们懂得,越是厌恶、嗔恨、嫌弃、排斥、不喜欢的人,越是生命的贵客,越要以诚相待。因为,嗔恨只能自伤,包容才能宽广。接纳不贤,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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