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定金与违约金的合并适用

发布日期:2014-08-26    作者:110网律师
       定金与违约金的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 补偿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由此可见,当时最高法院对定金与违约金持可以并用的态度。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多数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定金与违约金并用的限制。至此,违约金与定金之并用问题似乎已有定论,但依然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强制性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约定,而对于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用限制进行突破。本案即是如此,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签署后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即为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买方违约则其已付之定金不予退还,如卖方违约则须向付出双倍返还其已收到的定金,此外违约方还须按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支付给经纪方居间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允许违约金与定金并用。
   第二、关于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的释明问题。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同时针对违约金与定金提出主张,经审查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无同时适用的约定,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向当事人释明,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认为定金不足以补偿其损失的可以选择违约金及关于法定的违约金酌高等情形,避免在法院的判决中代替当事人进行选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杨文煌律师
广东东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