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违约金的合并适用
发布日期:2014-08-26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7年在《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 补偿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由此可见,当时最高法院对定金与违约金持可以并用的态度。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多数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定金与违约金并用的限制。至此,违约金与定金之并用问题似乎已有定论,但依然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指出。
第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强制性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约定,而对于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用限制进行突破。本案即是如此,双方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签署后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即为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买方违约则其已付之定金不予退还,如卖方违约则须向付出双倍返还其已收到的定金,此外违约方还须按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全额支付给经纪方居间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允许违约金与定金并用。
第二、关于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的释明问题。当事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同时针对违约金与定金提出主张,经审查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无同时适用的约定,则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向当事人释明,在二者之间作出选择,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认为定金不足以补偿其损失的可以选择违约金及关于法定的违约金酌高等情形,避免在法院的判决中代替当事人进行选择。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
- 原告某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县某建筑公司)诉被告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
- 银行利息巧变民间借贷利息,举证、发问、质证、辩论揭示调解内幕
-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简介
- 工地完工后,工地上的零星退货在对价给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能按购买价折抵欠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