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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索赔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110网律师
目前工伤事故越来越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虽越来越强,但“私了”现象很普遍,很多工伤待遇都不是依法赔偿的,而是由老板把赔偿费用过分压低,甚至仅仅“意思”了一下,来打发劳动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黑心的老板,故意玩手段,比如:收买证人,破坏工地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否认事故发生等情形,劳动者想维权,却苦于没有证据,最终得不到分文赔偿!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更反映出当前很多劳动者的证据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没有注重证据的重要性。最后,劳动者回过头来时觉得“私了不划算,想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但往往苦于有些重要证据始终弄不到手,错过了取证时期,最终可能导致工伤不能被认定,或者虽被认定,但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本律师用比较通俗的语言,简要谈谈工伤案件索赔时需注意的一些基本事项,希望能够对广大工伤职工有所帮助。
一、注意搜集劳动关系和发生工伤事实的证据。
    律师提醒: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是认定是否为工伤的重要前提。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劳动合同书。但是,有的单位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其实这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主张双倍工资。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若形成用工关系,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必须要用相关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双方中,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如工资支付凭证或签字记录、缴纳各项社保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或“出入证”、发放的工作服、食堂就餐的饭票、培训费用收据、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在实践中,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往往也是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之一。其实,劳动者若是在单位上班,取得上述证据是很简单的,只是没有这个意识而已。比如:在厂内办公室或车间工作的时候拍照,打考勤的时候拍个照(一般可以取前后时间段),发工资签字的时候都是可以拍照的,还有录音材料也是非常好取的。一般情况下,证据越多,越充分,越有证明力。若是农村村民进城务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的劳动者(注:个人不爱称呼为“农民工”,认为这是不尊敬人甚至是歧视的一种称谓,个人认为劳动法里仅有“劳动者”的称谓),也同样是可以通过拍照、录音、让证人帮忙写证言(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方式来取证的。
    至于发生工伤的事实证据,一般有报警的证据、证人证言、录音材料(包括对证人的录音,跟老板协商赔偿中的录音)等。以上和这里的证据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前面也说了,证据越多越有证明力,所以尽量多搜集一些。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方面的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这里不再一一叙述。
    二、注意搜集工资报酬方面的证据。
    律师提醒:工资报酬影响到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上面虽然写了工资标准,但往往是基本工资,并非工资总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涉及到“本人工资”的问题,而“本人工资”并非按照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赔偿,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的基数标准来赔偿。所以,建议劳动者将相关工资条保存好,工资条往往都是工资总额,涉及到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是一项很重要的证据。如果老板或人事部门拒绝将工资条留存一份给劳动者,上面说了,也是可以通过拍照或录音来证明的,这就涉及到一个谈话技巧或“套话”的问题了,大家都是聪明人,一点就知道怎么做了,所以我不再多说。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注意:特殊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工资总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来确定相应费率),或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来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应当极力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赔偿差额或要求按工资总额的标准来赔偿,若单位拒绝则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除非你自愿放弃。如果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工地上工作的劳动者,在拿工资的时候,往往是包工头发的工资,也往往只是签个字。如果不出事,当然是最好,可万一发生工伤,没有工资证据,或是虽有工资条,但并没有盖上用人单位的公章,证明力是不够充分的,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否认说没有包工头这个人,那这个证据就是废纸一张。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里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虽然有的证据确实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但劳动者也应当举证证明基本事实的存在,否则单位不承认,那对劳动者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工地上的建筑公司往往不会存有职工花名册,或者即使有账本,也往往在出事以后即时销毁,想去查也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工资”的标准就无法确定了,按照司法实践,一般则参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该标准对一些高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利了,减少了赔偿费用。
    三、注意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
    律师提醒: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超过“时效”,该部门则不会受理。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报工伤,若没有申报,那么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就应当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即使工伤职工住院超过一年也要在一年内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社保行政部门一般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为工伤的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工伤事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某些工伤职工错过这一年的申请时间,想走法律程序最终也是徒劳。涉及到的原因,一方面,有劳动者不重视,消极怠慢,不懂法律也不爱咨询律师;另一方面也不排除用人单位开始承诺赔钱,实质是根本不想赔,借机故意拖延时间,最后把时效拖过,达到其非法的目的。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注意这个重要的时效规定,除非双方已“私了”解决则另当别论。
    另外,该一年“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也存在争议,有的适用,有的不适用。但个人认为,从立法目的来看,应当适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实现。不管是否适用,本律师建议,工伤职工应当严格把握该一年的期限规定,是最为稳妥。
四、注意工伤责任的处理问题。
律师提醒:工伤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管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均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往往有部分欲“私了”的劳动者,在单位声称发生工伤时其有重大过错,应按照“三七”或“四六”的责任比例来分摊赔偿时,让步很大,最终导致权益受到损害。其实这是被用人单位忽悠了,工伤根本不用划分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标准的规定来进行赔偿。
五、工伤维权时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
1、单位若给工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注意,并非指的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险),那么大部分费用都是由劳动部门经办机构来依法赔偿;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所有的工伤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在跟单位协商赔偿费用前,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友情提示:找律师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的,而不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所的是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律师,这样更能准确计算赔偿费用或告知你如何维权,同时也做到了心中有数。然后在跟单位协商时,应把握好原则,若有机率协商成功,可以试着适当让步,但让步不能太大。若单位有过错,应当尽量谈及工伤事故形成的成因、单位管理方面的失职等过错情形、可能存在的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后果,这样才能为顺利协商和最大化赔偿增添谈判筹码。
3、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并要求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好章子,不管你是否决定“私了”解决。这样以防用人单位开始虚假承诺申报工伤,后来慢慢拖时间,故意把一年的申请时间拖过。盖章子的目的是化被动为主动,如果单位不及时申报,那么就为以后自行申报作好了准备。工伤申请表可以在人社局工伤认定科领取,具体如何申报此处省略。
4、在工伤索赔时,建议直接聘请律师介入维权,特别是工亡案件,有了律师的介入,赔偿款可能会多10万至20万元甚至更多,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不是只有在法院打官司时才聘请律师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律师可以提供非诉代理,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方案或策略,可以代为搜集相关证据,可以代为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可以和单位进行谈判、协商,促使单位依法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则申请劳动仲裁。若劳动仲裁裁决的不合法不合理,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的。若律师介入后,会起到一种监督作用,所以,应当相信律师,更应相信一个诚信律师和专业律师。另外,申请劳动仲裁,并不是那么慢,根据规定,一般应在4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60日内审结。所以大家不要认为走法律程序很慢,或者很费精力,其实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去处理的。
    暂列以上几点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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