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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旁加水点——不容忽视的危险(上)

发布日期:2014-09-09    作者:110网律师
        本应畅通无阻的高速路却因零星散布的违法加水点,让过往车辆的司机步步惊心,在高速公路旁非法设立加水点,不仅给正常的交通运行带来安全隐患,还引发了不少的矛盾纠纷。

  争夺地盘抢收益    相邻摊位各担责 

  案例一:李丽、沈军未经批准,在110国道北京市延庆县一收费站南约100处道路西侧各自设置加水点,为过往车辆加水。双方摊位相邻,李丽的摊位位于沈军摊位的北边,李丽、沈军曾因加水摊位占地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一天,沈军将水管拽到李丽加水摊位北边的小广场处给一辆大货车加水,水管经过了李丽的摊位。李丽看到后,就搬了一把圆凳坐在自家加水摊位前面,挡住了沈军所加水的大货车的去路。沈军给车加完水后便向前与李丽进行交涉,协商未果后双方开始互骂,后来沈军将李丽所坐凳子踢倒,李丽又坐到另一把木椅上,沈军又踢倒木椅,致使李丽倒地受伤,事后,李丽要求沈军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过错,对纠纷的发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沈军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在此类纠纷中,争议双方都是在高速路旁非法设置加水点的人员,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是高速公路沿线的住户,为获取收益无视交通安全法规,私自设立加水点,为过往的车辆加水、洗车。由于加水摊位相邻,并且多数摊位需要共用同一出入口,他们常因牟取私利,抢占加水摊位,争夺加水收益而发生口角、厮打甚至聚众打斗,容易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从而引发民事纠纷。就责任分担而言,由于双方在处理该问题时,都采取了不恰当的行为才导致矛盾激化,双方对纠纷的发生都存有一定的过错,均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因而各自需按照一定的责任比例对对方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加水收费起纷争    构成犯罪被判刑 

  案例二:李佳同胡毅、杜冰、侯锭四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出京方向的一处共同非法经营加水点。一日晚23时许,姚刚驾驶大货车来到该加水点,加水过后,杜冰要求姚刚交纳加水费,但与事先说好的加水费用出入很大,姚刚认为对方在敲诈他,对杜冰索要过高加水费用感到不满,双方便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杜冰拿砖头将姚刚嘴部砸伤,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后四人又强行向姚刚索要人民币1200元,姚刚无奈只好交钱。事后,四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佳、胡毅、侯锭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杜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刑罚处罚。

  评析:在此类纠纷中,争议双方主要是加水摊位摊主与过往加水的司机,引发争执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双方事先没有就收费标准沟通好,加水后,司机认为收费超出预期而发生争议;二是双方事先说好了收费标准,但在加水后,摊主又强行给司机洗车再加收费用,司机对加水后强行附加洗车而加费的行为不满而发生争执;三是虽然双方事先说好收费标准,但在加水后,摊主以加水为名敲诈过往司机财物,如遭拒绝,便出手伤人。矛盾激化后,往往加水摊位摊主先出手伤人,或召集其他人共同对对方司机进行言语威胁或拳脚相加,造成加水司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此主要引发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还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如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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