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案件外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法院受理李某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应否支持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李某认为,本案已经不是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一个另行提起的单独的民事诉讼,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健康权,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第7号)的规定,由被告赔付精神损害金。被告认为,本案是由被告犯过失重伤罪引起,且被告已经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本案已经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但仍然不应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会产生以撤诉后再起诉的方法回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情况,与法释2000第47号司法解释的相关精神相违背。
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普遍处理方法是支持被告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第47号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是,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处以刑罚,既是对被告人的处罚,同时也是对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抚慰。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后另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但案件的起因仍然是被告曹某所犯的过失重伤罪,且被告已经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件的被害人即本案原告已经得到了相应的精神抚慰,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直接经济损失,驳回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
律师提醒:虽然司法界目前的处理方式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此种方式已受到众多法律人士的质疑,此种情况有望在将来得到改变,届时将另外发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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