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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后车祸死亡不一定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苍某是北京某婚纱摄影中心工作人员,2009年5月11日晚6时40分左右,摄影中心老板娘的丈夫董某请朋友在平谷区金海湖某农家院吃饭,摄影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饭后,董某的朋友邀请用餐人员到碧海山庄唱歌,自愿参加。包括苍某在内的20余人去唱歌,当晚11时左右唱歌结束后,苍某所乘车辆在回平谷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苍某死亡。苍某之母黄某申请工伤认定,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为工伤,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称理由:苍某按照摄影中心安排,参加了该摄影中心组织的集体用餐等活动,在乘车返回单位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苍某系因参加摄影中心组织的员工建设活动而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

  被告辩称理由:被告调查得知,事故当晚的聚餐是摄影中心实际经营人孙某的丈夫董某为答谢朋友而组织的,聚餐不是摄影中心的公务活动,摄影中心工作人员是下班后自愿参加。餐后,董某的朋友邀请就餐人员唱歌,包括苍某在内部分人员的参与完全是个人自愿,与摄影中心更无关。因此,苍某并非因单位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

法官说法:

  苍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重点在于认定其参加聚餐及唱歌活动是否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续。而认定这一问题需要从活动的组织者、目的、参加人员、内容、费用负担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尽管苍某参加的聚餐活动是由摄影中心老板的丈夫董某组织,但不能仅凭此点就可以认定该活动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谢朋友,邀请摄影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系临时决定,并且是否参与取决于摄影中心工作人员的个人意愿;聚餐人员中大多数为董某的朋友,摄影中心工作人员仅占少数;聚餐过程中不涉及摄影中心工作总结、部署或者业务洽谈等与工作有关的内容;聚餐费用由董某的朋友实际负担;聚餐后的唱歌活动则是在聚餐过程中由董某的朋友临时提议,是否参与取决于聚餐人员的个人意愿,唱歌过程与摄影中心工作亦无关联。综合这些方面,苍某参加的聚餐与唱歌活动具有私人聚会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性,并非工作的延续,苍某在唱歌结束后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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