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律师在离婚调解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律师在离婚调解中的作用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组成家庭必不可少的元素。在所有关系里,婚姻关系最具个性、最为微妙的关系。然而,人们在相处的过程中,免不了在聚散离合的情感漩涡中浮沉。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通过调解,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它比法院一纸判决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关键词:律师 离婚 调解作用
一、离婚调解的含义和特征
离婚调解的含义:离婚调解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和解”的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之前,必须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调停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出调解书,称为“调停离婚”。调解更是中国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调解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且有以下特征:
第一、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书;而诉讼离婚所需的时间,少则一月,多则几月。根据《民事诉讼法》审限规定,按简易程序审限为3个月,按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财产争议在500万元以下,并且没有其他重大、复杂因素,基本都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重大或相对复杂的案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因此,相对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最短。可见调解协议离婚,是最节约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
第二、费用低。不论家里有多少财产,双方当事人一般办理离婚手续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续费就可办结,而离婚诉讼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收费的,当事人共同财产越多收费越高。少则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按财产争议额收取,如果争议财产在1万元以下,收费50元,争议财产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争议财产1%的比例收取受理费。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财产保全或财产价值评估,还要另行交纳保全费或评估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可见,协议离婚基本上没有经济成本,而对诉讼离婚而言,花费的经济成本要大得多。
第三、压力小。因为协议离婚很快就可办结,不像诉讼离婚那样需要几月时间,所以当事人避免了几月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思想压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会少一些,因为离婚手续相对隐密,来自父母和周围朋友的压力也会小一些。而诉讼离婚过程中,当事人通常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来自双方本身、双方亲属乃至法院的压力时间较长,心理疲惫期较长,精神压力自然大得多。
二、离婚过程中的双方心理对抗分析
第一、初期阶段: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
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反而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
第二、中期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
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人的事,变成两个家庭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字眼,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尤为重要。
第三、后期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当事人起诉。
三、离婚调解的作用
第一、通过离婚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诉讼外调解是防止轻率离婚的第一道防线。由于有关部门对男女双方之间的矛盾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他能对症下药,能及时解决当事人间的家庭纠纷,减少诉讼。
第二、通过离婚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通过离婚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调解不同于诉讼离婚,气氛会缓和、融洽,有利于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改善夫妻关系,并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第五、调解离婚,还有利于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和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
四、律师在离婚调解中的作用
打官司,请律师已路人皆知,但打婚姻官司,特别是打离婚官司,律师能在其间起到重要作用。
第一、经济实力的离婚案件。
不论案件大少,不论争议财产多少,不论案件是否复杂,请了律师,花了钱,不论怎么样总比不请的好,在自己实力及心理承受范围之类,请一个自己满意的律师,毕竟能帮自己分析案件,在开庭时说几句话,在调解时打个圆场,替自己同自己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联系,律师还是有其重要作用。
第二、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
一般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往往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自我斗争的过程,也经历了一个没有效果的谈判过程。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和对方直白谈离婚,但内心却经历了一个压抑许久的心理反复过程。但是,打离婚官司,想获取一个对自己好的结果,不是吃了秤砣坚定了离婚的决心就完成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破裂以及过错的取证,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具体项目,是不是先行需要律师和对方调解争取和平解决,都可能需要大量的诉前准备工作。虽然即将开始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但准备给养、绘制战役计划书,获取财产证据工作都是较为重要的,这时,请律师的作用,就大大显示出来了。另一方面讲,当您突然拿到配偶向法院呈递的起诉状,望着上面无中生有、甚至一派胡言的控诉时,望着诉状中过分的诉讼请求时,气得脸色发青,嘴唇哆嗦是不够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而不是长篇大论地拟写答辩状,从而澄清自己的清白,与此同时需要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或对方有意遗漏的共同财产进行收集证据,或从法律规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利。再如,对于有些公司股权、银行存款查询、股票分割的涉案案件,请律师处理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这时,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此。
第三、法理争议的离婚案件。
有些离婚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对于争议的处理法争议。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请理论性强的专业婚姻律师来相助。比如这个案件:
女方在婚前购房,购房合同价10万。女方出资8万,另男方有证据证明同时也出资2万元直接汇入女方购房的房产公司。之后,男女双方结婚。再之后,男女双方离婚诉讼。此时,房子已升值至20万元。
女方称:该房系其婚前个人名义出资购买,且房产证也是其一人名义,该房应为其个人财产;
男方称:该房虽系婚前女方所购,但男方亦有出资,且该房现已增值,故该房包括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本案具体法律适用不再叙述。本案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案件,目前分割的法律规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适用复杂,需要请律师。
第四、有意调解的离婚案件。
百分之九十的当事人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离婚案件更是如此。若能经过律师从中斡旋,从中调解,凭律师三寸不烂之舌,将双方争议圆满化解,促使双方能有一个都可以接受的协议,这种可能性虽然不大,但毕竟有这个可能。据我们统计,律师诉前居间调解成功率为百分之二十,尽管可能性较少,但对于实在不愿意诉诸法院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出面调解也是争取一种机会和可能,也是律师作用所在。
所以,离婚纠纷更需要律师的介入。
第一、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较非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更加不理智,容易感情用事,做出长远来看对己不利的选择。比如说,离婚当事人经常会产生这样的想法甚至做法:我不好过我也不让对方好过,我要一直拖着他;或者不顾自己的尊严用粗鲁的方法弄的双方甚至多方感情问题众所周知。而在一般经济纠纷中,很少有当事人采取通过损害己方利益从而使双方利益受损失的目的。简而言之,在一般的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都会最大程度保全自己利益。而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倾向于采取两败俱伤的方法解决纠纷。
很难想象,一对共同生活多年的夫妻,当丈夫或妻子在突然接到离婚诉讼传票或突然面对一份离婚协议书时会做出如何的反应。除非双方感情破裂已多年,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否则,没有人首先想到怎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争取到实质性的利益。这时候,亲属的规劝作用很有限,搞不好反而成为情绪爆发的催化剂,真正需要的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帮助其分清利弊,指点迷津。
经常遇到当事人说,律师我后悔了,当时我一激动签了离婚协议,把财产给了对方,我现在想要回来;或者,律师我后悔了,法官跟对方串通,逼我在法律调解书上签字,我要推翻。虽然,很大程度上当事人说的情况属实,但我也只能不客气的告诉他,法律不是给你一人制定的,法院更不是给你一家开的,你不可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唯一解决的办法就是提前预防,如果第一步没走好,那就只能接受。心理再不平衡也没办法,不接受只能让你更痛苦。而律师的作用就在于,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尽最大努力说服处在情感纠葛中的当事人做出理智的事。
第二、律师的介入有利于纠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坚持不离,除非有法定离婚理由,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很难体会到此条款的含义,也难以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起诉一方会把这段时间当成离婚路上的绊脚石,被诉一方会把该规定当成惩罚对方的有利条件,使得该法律条款积极作用没起到,负面影响倒是发挥的淋漓尽致。律师的介入会对涉案婚姻做出初步的判断,是否两人已经名存实亡,到了彻底解脱的时候;亦或双方只是出现问题,还没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综合考虑,还有挽回余地。律师会提醒自己的委托人如何做,及可能的结果。如果事情已经很明朗,不妨放弃在是否离婚问题上的争执,换得对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作出适当让步,同时告知委托人要求要适当,漫天要价只能使对方残留的一点内疚心理变得理直气壮,不能争取到合理的权益;最主要的是,一方提出的显失公平的条件如果不是对方同意,法官也不会支持。凭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素质说服不太冷静的委托人接受对自己最有利的调解方案或提出对己方有利的可行行方案,正是婚姻律师在离婚纠纷中的工作目标之一。
第三、律师的介入有利于纠纷得到公平解决。举例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提高,离婚财产分割在离婚纠纷中变得越来越重要。例如,一个普通的离婚纠纷,妻子(原告)称家庭出现第三者,且男方曾有暴力行为。丈夫表示同意离婚,自愿抚养孩子,但家里欠有四万多元外债,要求妻子依法承担一半,而家里的财产,因为“都是我挣来的,应该全归我所有”。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激烈,互不相让。 原告提出,被告常年做生意,有许多钱,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被告声称没有存款反有4万元的债务。由于离婚案件中所有争议事实几乎都发生在二人之间,很难举证。而比较高明的虚假证据,甚至会被法庭认定为有效证据。从此案来看,要原告提供证明被告经济状况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按证据规则之规定,提供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举证能力强弱的问题。
家庭财产的多少以及如何分割?上述问题的利弊平衡,谁能作到最公平?有句俗话“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法官,非常明白:家务事大都很难去明辨是非。夫妻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好的评判者是他们自己。当然上述离婚案件,如果由承办法官去判决并非难事。但是从公平角度来看,尊重双方合意即使用调解方式要比法官的判决更为公平,法官作为居间裁判者不可能对当事人干涉太多,而律师不同,律师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告知委托人作伪证的后果,可以与双方当事人更自由的协商。经过律师做双方工作,一方的要求是“钱是他挣得,给我点够生活就行。”另一方表示“跟我当年受苦的一直是她,我愿意拿一半钱给她。”当然,双方都是在庭下说的,都怕当庭上说了对方反悔。于是双方在律师帮助下,共同起草一份协议交给法官,法官以此为基础,签发离婚调解书结案。如果按照开庭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判了明显不公,不判又违反法律程序。
第四、离婚后的当事人一般会处于一种悲伤或被伤害、背叛因而自我否定的负面情绪中,自我恢复,重建信心比较慢。对于一个办理离婚案件比较有经验的律师,会在合适的时机适时的点拨几句,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不太顽固、自我封闭不太严重的当事人豁然开朗,重建自我。
总之,一个责任感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能指出委托人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帮助当事人理智的做出维系或解除婚姻的决定,缓和双方之间的紧张情绪,使当事人能尽量在心平气和的心情下解决离婚中的三大问题。从而使双方利益最大程度的得到保全。
五、律师如何参与离婚调解
律师在参与离婚调解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对待以下方面:
第一、调解时,律师应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归纳案情的可能争议焦点;
第二、调解时,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初次见面,应当由律师单独与其交谈,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因为曾爱得死去活来的一对小冤家,如今已变成了恨得死去活来的冤家对头了,若双方能自行协商成功也就不会来委托律师了,所以若第一次就让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的谈判可能会使双方的情绪容易失控,使谈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所以第一次应当由律师与对方单独面谈。
第三、调解时,律师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再次总结该案件双方的真正的争议问题;
第四、调解时,律师在与双方当事人商谈过程中,应当给他们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让他们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特别是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出现分歧时,应当帮助双方当事人确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如有个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时因一套房产(婚前一方所买,但婚后有还银行贷款)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及时地向双方说明了依据法律的规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协议,共同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为双方都节约了金钱成本、时间、精力;
第五、调解时,律师不能急于求成,要有耐心,不能指望一个回合就能使离婚协商成功,一般协商成功的案件都需商谈三次以上。
以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为例:承办律师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1995年认识恋爱,系双职工,199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2日生有一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6年后因家庭琐事吵闹至夫妻不睦。李某在2008年5月5日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5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15万元的楼房和家具等,双方买房贷款截止2009年4月10日还欠本金40000元。
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发现双方在情感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分歧比较大。且系第二次起诉离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律师为了照顾当事人的情绪,在没有明显对立的情况下,定出调解方案,适时选择调解时机,组织和解,及早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及早发现对立苗头,及早宣传有关法律知识。
双方又进一步进行协商,最终王某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一致的财产分配方案。通过“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调解,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对自我权利处分的能力,可操作性非常强,效果也比较理想,优于冷硬的判决。
民事调解的本质就是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引导当事人放弃不正确的观念,改变不正确的态度,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态度转变,最终达到行为一致的过程。以达到解决纠纷,平息矛盾的目的。要达到改变当事人态度的目的。这不仅仅靠律师的热情、善良和强烈的责任感,还要求律师有正确而巧妙的说服引导方法,律师在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不急不燥,通过不厌其烦的说服工作转变当事人的态度。在扭转当事人不正确的观点时,也要讲究技巧,潜移默化的在轻松平和的氛围下转变当事人的态度;不要生硬地单刀直入,要多做铺垫,运用策略和迂回战术,从正面、反面、侧面多角度促进当事人态度的转变。
第六、调解时,律师应做到三个坚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组成家庭必不可少的元素。在所有的关系里面,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最具个性、最为微妙的关系。然而,人们在天地日月围堵起来的一方空格中耕耘岁月的同时,也免不了在聚散离合的情感漩涡中浮沉。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通过调解,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它比法院一纸判决更能达到两者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一般情况下,凡是迈入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在来律师事务所之前,都曾和对方不止一次地谈过离婚问题。但终因双方差异过大,或一方要求太高,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导致离婚协议无法达成,才走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的帮助。
作为一名律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恰当地运用调解方法,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离婚非诉讼调解中应做到“三个坚持”:
第一、调解工作坚持攻心为上。律师通过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婚姻运行状况,询问产生离婚诉求的直接导火索,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做好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工作。以退为进,避实就虚,从而舒缓当事人的紧张、焦虑情绪,抑制离婚冲动,引导当事人以更为理智的心态面对婚姻红灯。唤起旧情,消除隔阂,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第二、调解工作坚持以和为贵。律师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婚姻涉及的是一个家庭及这个家庭成员的幸福,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应当慎之又慎,要形成“劝和不劝离”的主导思想。即使在确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也应通过释法明理找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点。
第三,调解坚持以公正为准。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律师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价值准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要将自已的价值观念强加给他人。调解应客观公正、不偏不斜,要善于结合具体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要防止出现律师以压代调、以拖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秉公执法、热情服务、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这应该是每一个律师办案所追求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在案件审理中,遵循调解原则、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是保护当事人的需要,也是律师实现自身价值的需要。
参考文献:
①巫昌祯主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20页。
②参见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2004年5月第82页。
③参见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68页。
④参见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第159页。
⑤参见李锟、张强、张水红编著《典型婚姻继承改判案例精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158—161页。
⑥参见樊成玮《民商法律责任通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9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