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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4-09-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先生与张女士均系再婚,王先生再婚前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张女士再婚前有一个儿子尚未成年。王先生和张女士再婚后一直和张女士的儿子生活在王先生所有的房屋中。若干年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相继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则一直居住在王先生的房屋里。此后几年间王先生的这套房产便成了三个子女矛盾的焦点。后王先生的两名子女将张女士的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的房产归他们所有。庭审中,王先生的子女认为房屋属于其父亲所有且是在与张女士婚前就已经存在的,理应算作是王先生的婚前财产,故要求全部取得王先生的房产。张女士的儿子则认为其母亲与王先生为夫妻关系,应该可以继承王先生的遗产也就是该套房产的相应份额,自己住在房屋中也是这个原因,并且其还提交了王先生的一份遗嘱,大体内容为王先生表示在其百年之后要把自己的房屋留给张女士的儿子。但该遗嘱是由他人代书,且没有王先生签名,只有一个手印。经法庭询问,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均不能明确的表示手印是否是王先生的指纹。后原告申请对房产价格进行了评估。最后,法庭并未认可王先生遗嘱的真实性,而是将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处理。并依照每位继承人所占房产份额的多少和实际的居住情况,将房屋的所有权判给小儿子,其他继承人按各自份额分得相应的房价款。双方拿到判决后,均表示认可判决,不再上诉。
乔传浩律师分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再婚问题所引起的家庭房产纠纷。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房屋是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且张女士的儿子也并非王先生的亲生骨肉。但是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再婚是该子尚未成年并且一直随王、张生活多年,那么他和王先生之间应该是属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种继子女的权利在法律上等同于亲生子女。这也是法院做出如上判决的依据之一。那么法院将房产判归张女士的儿子所有的另一个因素是其所占房产的份额较大,这个情况就要从张女士的配偶身份解释了。因为虽然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但是张女士是王先生的配偶,在王先生去世后张女士作为配偶和王先生的二个子女以及自己的儿子,四个人就分别取得了各自的继承份额,那么当张女士去世后自己的儿子就又全部继承了张女士从王先生的遗产中继承到的份额(由于王先生的子女在他们再婚时均已成年且未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身份,自然也就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这样张女士的儿子就占有了房屋中的大部分份额。所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乔传浩律师提示
这起案件虽然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但是这个过程还是留给了我们很多遗憾。律师在此提示大家,作为有子女的再婚夫妻一定要处理好双方子女的关系,并且将双方的财产进行提前的安排,避免意外情况发生时在财产方面给子女留下矛盾的隐患。那么作为子女来讲也要更多的体谅父母的安排毕竟父母也是凡人不可能处处周详。同时作为成年子女也要以父母的幸福,家庭的和睦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这样就可以避免许多的矛盾。最后乔传浩律师希望天下所有的父母幸福安康,所有的子女和睦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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