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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等34人股权确认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9-16    作者:110网律师
张XX等34人股权确认纠纷案  
  张XX等34人股权确认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胡**、张**、王**等34人原为盐津县国营水泥厂职工,2000年10月,盐津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盐津县国营水泥厂改制方案后,成立了盐津县石特建材有限公司。然而这次改制也引发了一场风波:张**等37名股东认为企业改制筹备过程中,陈某某为达到将来占有改制企业的目的,利用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利用非法手段,以厂长身份委托他人与自己签定借款合同和自己与易思同签定借款合同的形式,从银行贷款150万元借给水泥厂;之后,又伪造其与盐津县第一建筑公司罗建生签定《盐津县水泥厂十万吨立窑生产线垫资建设合同书》,约定由罗建生垫资250万建设;其后一手炮制盐津县水泥厂盐泥字(2000)第20号文件,将借款150万元和罗建生垫资250万元转为新公司中其个人的现金股份。在短短半年的时间里,陈某某采取在企业财务帐目上做“文章”和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便实现了对企业400万元股权的占有。
    2004年12月9日某股东因对公司分配利润不满,对其他股东讲出了实情,陈某某虚假出资的行为才东窗事发,胡**等37名股东知道后在2004年12月10日的股东大会上向陈某某公开提出质询,后来又到盐津县信访局,并到盐津县公安局、昭通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解决,但此事久拖未决。34名股东又向盐津县委、政府及昭通市委、政府及云南省有关部门反映,并多次集体到北京上访,有关部门也做了些工作,但未能解决实质问题。为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与职工的利益,胡**等37名股东踏上艰辛曲折的诉讼之路。
二、两年抗争,案件进入法院大门
    2005年5月29日,胡**等37名股东推选张**、胡**、王**为诉讼代表人,委托律师代理,第一次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于2006年7月25日裁定驳回起诉。胡**等股东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6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为维权,四名工人招来牢狱之灾
    在帮助37名股东维权的过程中,原来的委托律师被对方上纲上线告到昭通市司法局和云南省司法厅,忙于应付不实之诉去了。2007年3月12日,因为在开会过程中,有人断开电源,致使公司生产、生活用电一度中断,股东张**、胡**、张选俊、王旭光先后被捕。至此,股东们陷入极端的困难和恐慌中,要钱没有钱,救人又不知怎么救,3名股东明确提出退出诉讼,很多人欲哭无泪,景况凄惨异常。
四、颐高律师出手援助
    就是在这种四面楚歌中,2007年5月9日,34名股东找到了赵永泉、胡纯蛟两位律师。赵永泉、胡纯蛟分析后认为:
    自2004年以来,37名股东就股东的身份、待遇、红利、福利、保险以及该公司董事长虚假入股、公司内部承包等问题,要求公司予以解决,并多次上访,确属事出有因,不是无理取闹。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确认公司董事长的400万元股权是否真实、合法。这个问题的解决结果,直接影响到其它问题的解决方式和结果。赵永泉、胡纯蛟律师明确指出:被捕的人要依法营救,股权确认的官司也要坚持打下去。这些看法和处理思路得到了股东们的理解和赞同。
    赵永泉、胡纯蛟律师一方面与省高院联系,催促裁定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方面组织韩子恒、旃鹏、覃学礼等律师分别为张**、胡**、张选俊、王旭光辩护,同时将情况向盐津县人大、政法委及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请求监督,从轻发落。2007年12月20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对张**、胡**、张选俊、王旭光作出不起诉决定。2007年6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两下两上,终审败北
    赵永泉、胡纯蛟律师出庭代理一审实体审理。律师提出:1、50万元属于借款未转为股金,属于水泥厂欠陈某某债务;2、100万元属于借款未转为股金,于2002年1月l 8日石特公司已还清陈某某本息,债务已不存在;3、水泥厂250万元债务本身就不存在,系陈某某伪造的。律师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股权确认纠纷,而不是因债权转股权合同发生的争议,并以揭露本案《垫资建设合同》虚假为突破口,论证了陈某某不存在400万元”债转股”的事实。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陈某某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违规操作,非法取得400万元股权属违法,应宣布无效。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胡**等人的诉讼请求。胡**等人不服,再次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18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再次驳回胡**等人的诉讼请求。胡**等人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0年3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股东们根据以前云南省高院两次主持公道的情况和第三次审理的庭审情况,满心以为第三次审理的结果一定是对工人群众有利的,没想到这个判决结果完全与昭通中院的一样,准备好庆祝胜利的欢呼声变成了一片绝望的哀泣声……
六、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包公主持公道
    2010年10月17日,胡**等股东不服终审判决,在赵永泉和胡纯蛟律师帮助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主持调解,赵永泉和胡纯蛟律师,权衡利弊得失,反复解释,为当事人制作了调解方案,最后双方当事人以(2011)民提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结案:陈某某一次性支付170万元给胡**等34名股东。
    34名股东对这个结果不是人人满意,但多数人是满意的。
    至此,本案作为一定时期昭通市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历时六年,开庭审理十余次,终于圆满解决。
    [编者按]
    并非有理的官司都必然胜诉,也并非判错了的案件都必然会得到纠正。
    本案法律关系简单,但涉及利益复杂,相关利益集团极端强势,初审法院一边倒,二审法院坚持不到底,故处理难度较大。从2005年开始,胡**等34人在失业状态中,没有经济收入,多次自筹资金,历尽艰辛,受尽磨难,维权过程一波三折,从盐津县到昭通市,从昆明到北京,上访了几十次,求了数不清的部门,其中四位股东还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最后能得以有个基本可以接受的结果,已经是多数不幸者中的少数幸运者了。对于胡**等34人最终获得胜利的原因,颐高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时,赵永泉律师总结了四点:首先,是因为真理在工人群众一边;其次,是工人阶级的团结战斗、百折不挠精神;其三,是颐高律师事务所无私和强有力的支持和援助;其四,是最高法院依法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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