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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何时起算?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状态是一个持续期间,最长为十一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至满一年)。该持续期间的终止之日,应当作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二)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性质应分为两部分来看待。其中一倍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民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而二倍工资差额(即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金钱,而是法律规定针对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措施,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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