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  
    [案情介绍]  
     李女士系某服装店的工人,自1970年起在该服装店工作。1995年6月,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李女士年满42岁,该服装店以李女士病假较多为由,只同意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李女士则提出:"本人工龄较长,离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按国家规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时,该服装店对李女士承诺:"你们都是老职工,三年期满后,单位不会不管你们,到时再续。"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1998年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该服装店通知李女士单位已由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李女士续订劳动合同。李女士对此不服,于1998年6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时效问题。由于双方在签订劳合同时,该服装店曾承诺合同到期后再续订。因此,受理时效应从该服装店明确告知李女士不续订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案李女士的申诉未超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日的申诉期限;二、根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第二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关发〔1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案中李女士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且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向该服装店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因此该服装店应与李女士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将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该服装店改制后,只是变更了企业的性质,但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仍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该服装店认为企业改制后,没有了主管部门,董事会的权力高于一切的观点是错误的。  
    [案情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134号)第二条规定:"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关发〔1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