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简要案情:
2013年某天下午,一辆从事乡村公共交通服务的中巴车停靠在乡村公路的路边上下乘客,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后面驶来,在未仔细观察对面路况的情况下,张某从停靠在路边的中巴车左侧超车,因乡村公路路面较窄,张某在超车的同时,亦行驶到了对面的车道上,恰好对面车道上一辆货车驶来,结果货车和摩托车迎面撞上,张某从摩托车上飞出跌落在地上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中巴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货车车主和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求为中巴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庭审情况:
保险公司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在开庭前,主审法官主持各方先行调解,并且直接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责赔偿责任没有问题,建议我同意调解。但我坚持认为在本案中不应适用交强险无责赔偿规定,不同意调解,后在庭审中,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中巴车从事的是乡村公共交通服务,乡村公路上没有像城市道路那样设有固定的停靠站台,均是根据乘客的需要随叫随停,因此,中巴车停靠在路边上下乘客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同时交警部门亦认定中巴车驾驶员不承担事故责任。
2、张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后,张某直接被撞飞并跌落在地上,这期间,张某和摩托车与中巴车没有任何实质性接触,即张某的死亡与中巴车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交警部门将中巴车驾驶员列为本次事故的当事人,但中巴车并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者,而中巴车的驾驶员充其量只能算作本次交通事故的见证人,因此在与张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为中巴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定张某的死亡与中巴车无直接因果关系,并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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