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部分抵押,剩余部分可否抵押给第三方?
发布日期:2014-09-25 作者:110网律师
如果借款人已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并将后续形成的部分在建工程也一并办理了抵押,那么剩余的在建工程还能否抵押给第三方?文︱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 孙华月解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是否及于未建成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各地抵押登记机关对此的做法也不相同。就未建成部分能否办理抵押登记问题,需要向当地抵押登记机关予以核实,并建议取得在先抵押权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取得在先抵押权人的同意且当地抵押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登记,如果出现纠纷,司法机关对于之前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可能有不同认定,并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以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标的仅限于建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二条:“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标的包括未建成部分。根据第一种观点,我们理解,未建成部分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该部分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未建成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优先受偿金额不包括该部分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根据第二种观点,我们理解,未建成部分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之规定,该部分的抵押权人对该部分抵押物仅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
相关法律问题
- 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4个回答15
- 在建工程可以抵押给个人吗? 4个回答20
- 诚询在建工程抵押问题 4个回答30
- 在建工程转现房抵押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变更手续 4个回答20
- 关于用在建工程在银行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 3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 【建设工程】确定原合同外新增工程量,获得相应工程款2百多万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专用账户资金被划拨
- 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欠款仲裁裁决撤销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五:实质性内容背离招投标文件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之四:转包和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三: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二:承包人不具备资质
-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
- 飞一样的判决 --撤回又追加的被告
- 土方水保工程劳务分包欠款案
- 工程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结算欠款案
- 数据光缆施工劳务挂靠欠款案
- 天然气管道施工总承包工程款反索赔仲裁案
- 野外施工便道通行事故生命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