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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发布日期:2014-09-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张某与薛某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以11万余共同购买了乡镇一处门面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2011年张某服刑期间,薛某与他人达成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薛某以13万余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房屋已交付.现张某可以主张协议无效吗?可以要回房屋吗?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答复如下:张某可以主张协议无效,要回房屋。因为:1、该房屋是张某与薛某同居期间所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其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只能依《物权法》第103条认定为两人按份共有的财产(以各自出资确定各自份额)。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不得随意出让,据此,实践中许多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只有部分法院突破这个限制,认定为有效。3、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直接后果就是买方要返还房屋。而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如前所述,该房屋是张某与薛某的共有财产,薛某未经张某同意出卖房屋系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合同效力待定,只要张某对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追认,合同就是无效的。所以无论哪种情况,薛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4、既然合同无效,而且买卖的房屋未进行登记过户,未发生物权效力,张某可以要回房屋。希望我的解答能够为你提供帮助,如有问题可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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